▲約會強暴類型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通常都是以告訴人最無法接受的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收場。(圖/視覺中國CFP)
她是個直爽的人,很多男性友人都是她的「哥兒們」。以前她也曾和這些哥兒們在夜晚單獨出遊過,從來沒發生過什麼出格的事。這天,她在社團主辦的活動有些狀況,半夜她心情不好睡不著,拿出手機翻臉書,正好一位還算熟悉、也被她認為是好哥兒們的同班同學用私訊和她打招呼。她講了白天不順利的狀況,說句「心情不好」,於是對方回應「不然我來陪妳?」她同意了,但就出事了。
發生關係時,她腦袋一片空白,極度恐懼之下她全身僵硬,力氣像是被抽光。她弱弱地說了幾次「不要」,用不太有力氣的動作推擠及掙扎表示抗拒,但從客觀上看來表現得沒有那麼明顯。性事結束後,他呼呼大睡,她卻坐在床邊流淚了一整晚,感到害怕,不管是對眼前這個人,還是自己的未來。她感到自責,責備自己為什麼那麼沒有防備心;她感到厭惡,因為自己髒了。
隔天清晨他滿足地醒來,問她怎麼沒睡,她沒回答,只說與閨蜜有約該走了,於是他載她去學校找人。他離開後,她帶著低落的心情,玩笑似的跟閨蜜說了一句,「我和他上床了」。閨蜜忙問怎麼回事,她想把昨晚的事當笑話般講給閨蜜聽,說著說著卻大哭了起來,邊哭邊罵,罵他,也罵自己。閨蜜臉色凝重地告訴她:「你這是被性侵了。」
性侵被害人在被性侵後,雖然有各種不同的創傷反應,但大多數最先想到的是責怪自己,然後才會慢慢醒悟其實是被性侵;這在被害人對加害人無警覺心而導致的、俗稱「約會強暴」的狀況尤然;於是,有人很晚才提告,有人是在別人的提醒下提告。
但進入司法程序後,這樣的情形會導致提告原因的質疑—告訴人是因為要給親友交代才謊稱是性侵。而且,這類型性侵案件的被害人進入訴訟程序後,若加害人主張雙方合意,警察或檢察官調查時得找到「違背被害人意願」的證據,通常會把過程問得很細,甚至對於「為何不反抗」以及「為何要提告」多所質疑,造成被害人的不舒服。
反觀加害人這一方,由於從頭到尾認定(事實上多是自以為是的認定)是雙方你情我願,所以對於性侵的指控通常也會特別憤怒,於是會在法庭上甚至私底下中傷被害人。被害人覺得受傷,加害人也覺得委屈,所以司法程序走到最後,無論起訴不起訴、定罪不定罪,都只是個兩敗俱傷的結果。
我們得承認,這種約會強暴類型的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後,通常都是以告訴人最無法接受的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收場。這是由於刑罰的最後手段性,以及常見的證據極度不足使然—被告承認有性關係的性侵案,雙方有無合意,能證明的通常只有告訴人的證言,而告訴人不可能說對被告有利的證言。其實,性侵案所要求的證據已比其他案件要來得寬鬆,但從「刑罰的使用原本就該被制約」的角度,要從告訴人單一證言去論被告的罪,仍然不是(也不該是)容易的事。
另一方面,告訴人在司法程序上會受到二度傷害,除了因為刑罰的門檻高、不容易獲得有罪的結果所導致;但更多的卻是導因於司法實務人員的態度。其實,只要警察或司法官在審問時,不要讓當事人只感受到敵意及不被信任,對於其可能面臨的結果盡可能做說明,當事人對於不利於己的結果不見得不能接受。
最後還是要強調,只有透過教育,才是減少熟識者性侵的根本之道。不過現在的教育或宣導只告訴大家不要成為潛在的被害人,但我覺得更重要的,是要告訴大家如何才能不成為潛在的加害人。性侵案件的防治,刑事處罰絕對不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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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怡青,德臻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婦女新知基金會常務董事。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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