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後首開庭 戶政機關:現行軟體仍是一男一女

▲▼同婚釋憲後方敏、糖糖案續開庭,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呼籲應即刻准許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圖/記者張曼蘋攝)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呼籲,應即刻准許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圖/記者張曼蘋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4年間邀請30對同性伴侶集體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均遭駁回,其中三對伴侶向北市政府提訴願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針對林于立(糖糖)與方敏部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開庭,被告戶政機關仍主張,現行軟體仍是一夫一妻,若要登記就要更改,且當初依法才會駁回原告聲請。

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後,2014年8月1日伴侶盟協助其中3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3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北高行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3個案子皆暫停訴訟,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間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結婚違憲,北高行續行審理,今天再開庭審理方敏、糖糖一案。

戶政事務所人員今出庭表示,當初是因民法規定一男一女,才會拒絕林于立與方敏登記申請,雖然大法官釋憲後認為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但在未法制化前,仍無法登記,再加上現行軟體系統仍為「一男一女」,若要登記就必須要更改系統。

伴侶盟律師團則主張,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結婚,是認為民法僅保障一男一女的異性婚,但如今行政機關的拒絕處分所依據的法規已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無效,當然不能再當作拒絕登記之依據,雖然戶政單位認為法治前「尚無法律依據」,但這只是他們的托辭,事實上法律依據一直存在,只需要運用「符合憲法價值」的解釋方式。

伴侶盟律師團還說,大法官雖給予立法機關2年修法期限,但「2年」是大法官給予立法權改正違憲歧視的寬限期間,在這期間並不影響民法「違憲」的性質認定,且約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行政機關,因此應即刻開放同性伴侶登記結婚,另有邀專家學者提供意見,預計3周內會具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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