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地檢署。(圖/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喜歡自己搬!宜蘭縣蘇澳鎮一百貨公司店長在臉書PO出「店自己的!喜歡嗎?自己搬!」等語進行促銷;孰料42歲的張姓男子「信以為真」,竟真的到店內將商品搬走。業者為此氣得提告竊盜,但檢方偵查後認為這段促銷訊息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難以認定張男有竊盜事實,全案不起訴處分。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該名店長為促銷店內商品,在臉書上PO文「店自己的!喜歡嗎?自己搬!」張男聞訊後,於106年4月份逕自前往店內將收銀機、麻將組、拖把頭、馬桶固廁劑、娃娃頭毛巾、風扇、化妝水等多樣貨物搬走。現場的王姓職員見狀後立即報警處理,並控告張男竊盜。
張男到案後坦承確實有「搬」走商品,但否認竊盜。張男表示,當下趕到現場時,已經有其他民眾正在撿拾商品,且現場紙箱大多都是呈現打開狀態,部分商品甚至還出現破損、過期等情況,因臉書上那句「喜歡自己搬」的標語,才會讓他以為這些都是店家不要的東西,因此大膽撿便宜。
對此,業者則指出,張男「竊走」的並非是促銷商品,只是因為店內空間不夠,才會暫時移至門口。檢方認為,促銷、與非促銷商品,業者應明顯做出區隔,且張男所撿拾的貨物也未封箱,再加上那句促銷標語,確實會造成張男誤解,因此難以認定竊盜事實,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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