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承受之重? 台南高分院:中石化需獨自負擔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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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台南安順廠污染案,訴訟歷經約10年,台南高分院宣判,仍維持一審國賠案成立,由中石化負起賠償責任及賠償金額上修為約1億9157萬多元,經濟部免賠。(圖/記者林悅攝)

▲台南高分院宣判,中石化要賠償1億9157萬多元,經濟部免賠。(圖/記者林悅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纏訟多年的台南前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污染國賠案,台南高分院進行二審宣判,針對判決指出經濟部非中石化股東與董事,無須負擔戴奧辛污染賠償,不僅當地居民大表不滿連聲抗議,面對中石化需獨自負擔所有損害賠償之責,中石化表示無法接受,將上訴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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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指出,當年因經濟部的政策被迫與台鹼公司合併,政府於民營化後已獲得180億元的鉅額股權交易與收益,卻將應負的整治污染、及損害賠償責任移轉給中石化,中石化從未於前台鹼安順廠當地製造、生產或從中獲利,更無污染環境的情事,只因30年前併入前台鹼安順廠污染土地,就被迫概括承受這項歷史的共業,中石化公司實為經濟發展歷史及政府政策下之受害者,不論基於憲法要求之法治原則或社會公平原則,經濟部都該擔負起前台鹼安順廠相關之義務與責任。

中石化指出,大法官於2013年11月15日作成釋字第714號解釋,「係以為上開污染行為之行為人為規範對象。至污染行為人之概括繼受人是否承受其整治義務,非屬系爭規定之規範範疇。」;林錫堯大法官釋字第714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即開宗明義認「系爭規定係『行為責任』之規定,而非『狀態責任』之規定」,並認如無法律明文之規範,不得命第三人負連帶清除責任。

中石化公司因特殊原因成為概括繼受人,與土污法之污染行為人之定義不同。既然大法官認同中石化公司本來就不是污染行為人,現在竟要單獨承受著所有的義務與賠償,此判決結果嚴重違反公平正義,中石化將持續進行司法救濟,以捍衛公司所有股東應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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