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琪國小4年來被性侵112次,身心受創。(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照片經變色處理;非當事女童)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南一名蔡姓男子覬覦女友還在念國小的女兒,短短4年內性侵對方112次,直到女童14歲向同學哭訴,全案才曝光。法院審理後,一審法官依「家暴妨害性自主」判處蔡男11年徒刑,但他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蔡男犯罪事實明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受害女童小琪(化名)的母親與蔡男交往時,小琪都會稱蔡男叫「蔡叔叔」,但隨著蔡男平時積極照顧母女倆,還會給她零用錢,小琪漸漸把對方當作父親一樣看待,改口稱蔡男「爸爸」。
101年暑假期間,蔡男趁獨處時多次指侵年僅11歲的小琪,竟漸漸食髓知味,開始利用開車載她下課的機會,將車停在暗處性侵對方。直到2016年,小琪向同學哭訴自己被蔡男性侵,整起案件才曝光。
小琪到案後,憶述自己第一次遭到性侵。她說,當時蔡男開車來載她下課,但卻一邊開車一邊摸她胸部,嚇得她不斷掙扎說「不要」,結果蔡男聽聞後不僅變本加厲,更用力搓揉,還將車停在偏僻的停車場,趁著四下無人、光線昏暗,一手摀住她的嘴巴,用另一隻手脫掉她內褲,用生殖器磨蹭她下體逞慾。
▲法官認為,蔡男嚴重戕害小琪身心,11年徒刑完全適當。(圖/達志/示意圖)
小琪說,當時她不斷掙扎要推開蔡男,但對方整個人壓在她身上,還恐嚇她不許出聲。當下她擔心會遭痛毆,想要對外求援,手機卻又放在車子後座,只好噤聲。自此,從2012年10月至2015年1月,蔡男每月平均性侵小琪4次,共112次;2015年2月小琪滿14歲後,到2016年1月蔡男淫行曝光,同樣也是每月平均性侵4次,共計48次。
一審時,蔡男被重判11年,但他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認為,小琪在情感上把蔡男當作父親,但蔡男卻在有男女交往關係的狀況下,性侵小琪,嚴重影響對方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與一時未能克制情慾而發生性行為截然不同,絕不能輕縱,因此認定判決並無不妥,量刑也適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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