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貪汙的方姓警員二審遭判1年6月。(圖/屏東地方法院外觀/翻攝自google map)
社會中心/屏東報導
屏東縣警局交通警察隊方姓警員,2015年以「輕案」簽結郭姓騎士肇逃導致曾姓女騎士受傷案、偽填事故調查表,遭廉政署查出,一審被依圖利罪判處1年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方男上訴,遭高雄高分院二審駁回,維持原判。
判決書指出,方姓員警在二審坦承有偽填等行為,但矢口否認以此圖利,辯稱涉嫌肇逃的郭男沒有獲利,一切都是依法處理,且圖利罪不處罰未遂犯,此部分應為無罪判決。
經調查,郭男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方男應填報肇事逃逸追查表,再交給相關單位偵查辦理,或通知郭男到案說明,並於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此外,方男更在車禍調查表欄中勾選罰則較輕的「A3」,及登載「息事案件:本案無人受傷毀損輕微,當事人均願自行處理息事,請求警方免予處理」意圖掩蓋事故應屬「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的事實。
法官認為,屏東地院一審依圖利罪判處方員圖利罪判處1年6個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4年,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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