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多如牛毛的賦稅法令須清理

▲納稅,納保法,稅務官司,行政函釋。(圖/視覺中國CFP)

▲我國賦稅法令、行政函釋多如牛毛,為各界詬病,必須進行清理及公開。(圖/視覺中國CFP)

我國賦稅法令、行政函釋多如牛毛,久為各界所詬病。根據財政部官員表示,截至今年5月底止,現行有效的解釋函令多達9,528則。由於解釋函令是財政部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定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其在具體稅捐課徵認定上,對納稅人的權益影響甚鉅。

惟納稅人多半無從知悉這些具專業性的解釋函令的存在,以及其適用的依據。因此,年底即將上路的《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特別在第9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除了涉及公務機密、營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主管機關就稅捐事項所作成的解釋函令及行政規則一定要對外公開周知,以取信於民。設若應公開而沒有公開,稅捐稽徵機關就不得在他案援用,以免發生突襲而勝之不武。

事實上,解釋函令屬於行政規則的一種,規範對象理論上並不是人民,而是對所屬下級機關,故其僅具拘束稅捐稽徵機關內部的效力,自不得逾越母法。此次修法過程中,立法者也注意到這個問題,依照《納保法》第9條第3項規定,未來財政部每四年要定期檢視解釋函令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或增加法律未明定的納稅義務。此舉可說是對納稅人權利保護落實的具體作為,值得肯定。不過,筆者認為四年定期檢討是法定的最低要求,財政部允宜隨時主動檢視所有解釋函令,將可能涉及違憲、違法的賦稅法令全面清理,並撤銷目前引用上開不合時宜法令的行政處分,爾後至少每四年再檢視一次,才能落實立法意旨。

值得注意的是,兩大國際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台灣施行已逾7年。依《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各機關政府應依兩公約內容檢討所主管的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在兩年內(2011年)完成修法或改進行政措施。此項作為義務,旨在提升我國人權水準並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落實人權治國理念。

然而,回顧過去7年的大法官解釋中,卻有13件案子適用不合時宜的賦稅法令被大法官宣告違憲,包括今年初備受矚目的兩件稅案:一件(即釋字第745號解釋)是名模林若亞補稅案,大法官認定《所得稅法》中對於薪資所得設定扣除額上限作法,已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原則;另一件(即釋字第746號解釋)是針對《稅捐稽徵法》現行逾期納稅要加徵滯納金,且滯納金還要算利息的規定,大法官宣告對滯納金加徵利息部分,等於重複對當事人課責,不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從上述釋憲案被宣告違憲的數量來看,可以發現即使《兩公約》施行後,財政部仍有許多超越母法或違憲的法令函釋存在,隨時可能被引用形成錯判,故台灣的賦稅人權顯然還有很大的改善空間。

可喜的是,為了保護納稅人的權益,今(106)年6月3日財政部已依據《納保法》第19條規定公布《財政部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設置辦法》,宣示將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主要就研擬納稅者權利保護的基本政策與措施、納稅者權利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結果檢討等事項提供財政部及所屬單位諮詢意見,一改保守僵化的思維,以人為本,主動積極作為,令人讚賞。

筆者尤期待未來諮詢會也能從提升人權視野及關照層面,主動就目前繫屬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由人民聲請釋憲的4件待審賦稅案件,進行自我檢視,若確認恐有違憲情形,允宜立即提出建議要求改善,以免浪費司法資源,進而落實賦稅人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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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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