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醫院示意圖,與本案人物事件無關。(圖/資料照/記者徐文彬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瓦公司一名91歲張姓董娘從2013年起,因為腹股溝皮下化膿性感染傷口,住進台北榮總2個月,痊癒後卻賴在醫院裡,不辦理出院也不付醫藥費,一住就是4年,積欠605萬醫藥費,北榮提告後,士林地院17日判她要歸還床位,北院民事庭也判她賠償605萬元。院方將轉介她到其他的安置機構。
判決指出,這名張姓董娘2013年8月30日,因為感染傷口到榮總住院,2個月後已經痊癒,被告知可以出院,請她辦理手續時,卻情緒激動,還不願意支付醫藥費,院方只好先同意自費住院,請她換床位甚至還激動揮刀,通知員警處理,卻拒收出院通知,也拒收律師函,這一住就是4年多,積欠了605萬的醫藥費。
北榮認為張姓董娘已經嚴重排擠其他病患權益,決定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她歸還床位,不過張女透過律師指稱,醫院同意她自費住院,有按時提供三餐,代表契約沒有終止,而且身體狀況不佳,不能只憑榮總主張;但院方認為,張女身體狀況穩定,也有開藥給她,並不需要住院。
北院認為,張女並沒有住院的必要,加上院方在今年(2017)6月就已經以出院通知單告知出院,表示已中止自願住院的醫療契約,再繼續佔有病床並不合法,因此判決必須出院歸還床位,並清償600萬的醫療費,以及5萬元的訴訟費,共要賠605萬,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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