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案偵結,南檢召開記者會說明 。(圖/記者林悅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南地檢署主動偵辦補教名師陳國星是否涉嫌妨害性自主,案經檢察官偵查認無具體犯罪事證,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因包含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等方式,告訴或告發、家屬不願提供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也不願究責,最後檢方從諸多人證、物證顯示,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兩情相悅交往。
林奕含今年4月底在家中上吊輕生,雙親聲明中提到「奕含這些日子以來的痛苦,糾纏著她的夢魘,讓她不能治癒的主因,不是憂鬱症,而是發生在8、9年前的誘姦。」各界矛頭轉向補教名師陳國星,南檢5月初分他字案調查,6月改偵字案偵辦,除閱讀林奕含遺作,還陸續傳喚陳星與林奕含家人、精神科醫師、閨蜜等人,也調出病歷,以釐清案情。
陳國星提出林女照片1張、林女98年8月31日台大醫院神經部藥袋影本共4張,林女不詳日期所書之張懸「關於我愛你」部分歌詞1紙、絕情書(草稿)1張、遠傳電信電話於97年1月至98年12月之每月電信費帳單等資料。林女家屬也提出陳興國文98年學測榜單資料1份、Disp及Ptt BBS網頁資料共5張、林女部落格網誌等全部文章及稱為:「在好久好久以前」、「石頭之愛」之文章2篇、家屬自行整理之時序表1份及遠傳電信費帳單資料1份。
▼作家林奕含、國文補教名師陳星(陳國星)。(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中天新聞)
至於林女生前所遺留之個人日記、手札文件與電腦等相關資料,經承辦檢察官多次請求家屬提供,家屬均表示沒有辦法提供,有的不見、有的找不到,因此無法取得。另外,台北地檢署5月2日相驗案件調查時,派警與林女之父親聯繫,林父即向警表示家屬對此案不願究責,並表明請檢警別再打擾家屬,原先檢警想進入陳屍地點,但家屬無意願讓警員進入進行相關日記、電腦紀錄及其他文書等蒐證。
經檢察官多次傳喚到庭並詢問是否提出告訴,家屬皆表明不願提出告訴,故依法林女家屬並無再議權;至於,本案有無其他被害人部分,檢方指出,至今均無其他被害人親自或以書面、電話方式,直接或間接至本署告訴或告發陳涉有妨害性自主權。
檢方調查後認為陳與林女認識時,女方早已超過16歲,縱二人於認識後有為性交行為,亦難認陳有何刑法第227條第1項、第3項之與未滿14歲或16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等罪嫌。據《蘋果日報》報導,檢方指出,從諸多人證、物證顯示,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兩情相悅交往。
另外,檢方依據林女歷次心理諮商紀錄,雖諮商紀錄上顯示其曾提及「被強迫」及「誘姦」等詞語,但紀錄顯示林女亦曾表明認為那一段經驗「就是一場戀愛」,及其「當時很願意滿足對方的慾望,好像是她的責任,同時有一種權力感,可以安慰高高在上的對方」等語,亦堪認陳與林女為性交行為時,當下是否確有違背林女之性自主意願,尚非全然無疑,自難據此即遽對被告繩以強制性交之罪名。
南檢說明,由於性侵害部分證據不足,且輕生與林奕含的病情有關,很難認定林女自殺和性侵有關,又經調取陳國星最新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並函詢台南市警察局及台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均未見有其他被害人就陳所涉犯行之報案紀錄。
另外,檢方查出陳國星與林奕含是在2009年6月林高中畢業後交往,交往2個月後發生性關係,同年10月分手,11月自殺住進醫院,但病例資料中,從未提及遭性侵,所以認定陳並未觸法。檢方從所有相關證據資料調查,並無其他客觀證據佐證被告有性侵林女,依照被告無罪推定原則,犯罪事證不足,因此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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