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二審宣判,張韶涵須另加碼賠福茂63萬元服裝造型費用。(圖/資料照/記者張一中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藝人張韶涵因發片進度不如預期,要求解約卻遭前經紀公司青田音樂公司及唱片公司福茂音樂反告求償3465萬元,一審台北地院認為,藝人演藝生涯有限,有權主動終止契約,判張僅須返還青田2011年支付給他的演唱獎金4萬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宣判,再加碼張必須另賠福茂63萬元服裝造型費用。全案仍可上訴。
張韶涵2002年1月21日與青田音樂文化公司簽約,雙方約定至2006年9月1日錄製10張國語演唱專輯。而到張韶涵2011年10月間公開宣布約止契約,只發行了6張專輯。張韶涵當初認為,有筆酬勞未入帳,決定約滿後離開青田與福茂。不過,青田指出,合約效期應是自動延長至專輯發行完畢,福茂則認為張韶涵有定期領取報酬及車馬費,因此非法終止契約。
張韶涵也反駁,從2002年1月2日到2006年9月1日,這期間她只發行3張專輯,另外第6張專輯和第5張專輯也相隔1年7個月,明顯違反市場慣例,且青田未經她同意,擅自將演藝工作委託光合作用公司,因此有權解約。一審台北地院宣判,認定雙方是委任關係,張韶涵有權主動解約,僅須歸還預付的4萬元酬勞給青田,其餘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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