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被控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遭裁罰1.02億元。(圖/ETNEWS資料照,下同)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日月光公司涉嫌偷排廢水案,高雄高分院上午10時更一審宣判,逆轉二審無罪判決,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有期徒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但均宣告緩刑4或5年。
日月光102年10月1日委託漢華公司派員到K7廠施工,卻沒說如何設定自動鹽酸,造成鹽酸溢流,廢水所含「鎳」、「銅」濃度超過標準,但他們得知消息後,卻沒回抽廢水進行處理,導致嚴酸流入後勁溪,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全案一審判處廠務處處長蘇炳碩等4人有期徒刑1年4月至1年10月不等,均宣告緩刑4至5年,緩刑期間均交付保護管束,經上訴至高等法院後,法官卻認定只是「鹽酸溢流」,不是「偷排有害毒水」,應適用《水污法》,又因該法對於本案行為並無罰責,因此改判無罪、免罰。
對於逆轉全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最高法院,法官認為工廠共排放5000多噸廢水,其中含鎳、銅和強酸等重金屬污泥有害人體健康,案發時雖然《水污染防制法》沒有刑責,但排放污泥等仍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而且被告應訊時坦承知道排放的廢水和污泥酸度太高,但為了避免損失不停工,選擇「以生產線為重」,顯有犯意,因此判處處長蘇炳碩1年4月、廢水組主任蔡奇勳1年6月、廢水組專案工程師游志賢1年10月、劉威呈1年8月,均宣告緩刑4至5年,緩刑期間均交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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