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陳思妤/綜合報導
幸福人壽前、後任董事長黃正一、鄧文聰被控先後掏空公司資產127億,台北地院去年6月29日依保險法背信、洗錢等罪判決鄧文聰有期徒刑28年,併科罰金9億元;黃正一判刑9年6月,併科罰金2億元。兩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25日下午4時二審改判鄧有期徒刑26年,併科7.5億元罰金;黃正一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黃正一、鄧文聰被控在2007年8月擔任幸福人壽董事長、副董事長期間,以提高績效為由,將幸福人壽的5千萬美元資產,移入EFG銀行設立基金,再質押擔保,借出2200萬美元後瓜分私用。2008年鄧接任董座後,再以相同洗錢手法,陸續掏空幸福資產約兩億美元到EFG,然後質押變現,流入鄧開設的香港億大等公司。
鄧、黃兩人在一、二審庭訊時都堅稱自己無罪,更同指兩人是被EFG理財經理吳曉雲設局,全案上訴高院後,59歲的鄧文聰還曾自稱罹患重度睡眠呼吸中止症、恐有猝死風險,兩度獲高院准許3.5億元交保,被最高法院以「鄧文聰夫妻海外資產共約300億元,有逃亡之虞且病情未達須保外就醫程度」、銷高院的裁定並駁回鄧男的聲請;76歲的黃正一則在一審時就因年邁罹病獲交保、停止羈押。
根據檢方起訴,鄧文聰犯罪6年,犯罪所得約127億元台幣,且事件曝光後後,還威脅EFG銀行要否認知道他用紙上公司貸款的事才肯還錢,惡性重大,具體求刑21年;黃正一犯罪時間為1年,與鄧共犯所得7億1654萬元台幣,對黃求刑8年。台北地院一審認為鄧、黃兩人沒有悔意,違背對公司的忠誠義務,私自對外質借,再侵吞得款,導致幸壽蒙受重大損失,分別重判28年、9年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25日逆轉宣判黃正一無罪,鄧文聰改判26年,併科罰金7.5億,沒收犯罪所得1.93億美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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