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示意圖。(圖/記者徐文彬攝,示意圖非當事人)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嚴姓男子不甘分手,多次騷擾女友,更不管保護令,騙對方見面後,用電擊器攻擊在車內凌虐。他被捕訊問後釋放,竟又假藉討債之名,夥同友人當街綁架前女友,載往屏東、台南、雲林各處汽車旅館,2次性侵得逞。
判決書指出,嚴男與前女友原本於雲林一起同住,兩人於前年(105年)8月分手,他卻不甘心多次騷擾對方,前女友不堪其擾,在9月申請了保護令,規定他應遠離前女友住處至少50公尺遠。
由於嚴男與前女友弟弟有糾紛,在前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以交付和解書為由,與前女友相約見面,兩人再度起了爭執。嚴男見前女友想離去,竟然將對方推倒後,拉至轎車後座,並且用電擊器攻擊手、腳、脖子與肚子,在開車到接道上繞行,前女友趁機向友人求救後才脫困。
▲性侵示意圖。(圖/視覺中國)
嚴男在同天下午2時許被訊問後釋放,卻仍心懷怨懟。竟以向前女友討債為由,3天後夥同友人開著租借的車輛,由罕男與綽號「阿凱」的男子持短刀、球棍當街綁架前女友,對方雖然試圖逃至隔壁飲料店求救,仍被押至車上綁架,手機也掉在現場,飲料店員當場報警處理。
接著,嚴男載著遭封箱膠帶綑綁之前女友南下,在屏東的汽車旅館,不顧女友反抗性侵得逞,為了躲避警方追蹤,其間更將前女友手部用皮帶綑綁,放置後車箱載運,前女友不滿抵抗,甚至用腳踢破玻璃,但期間嚴男多次威脅,「一起去死」、「一起結束吧,如果我殺死你,我一定去自殺」,使前女友心生恐懼,並再度性侵得逞。
直到15日凌晨,嚴男的汽車在台南國道上拋錨,兩人徒步走到汽車旅館投宿,已被警方掌握行蹤。前女友趁機打電話給櫃檯哭喊「救我、救我」,在嚴男準備將她帶離時,大力爭拖嚴男掌控,奔向門口的警察求救終於脫困。嚴則趁隙翻牆逃亡,在家人勸說下17日向警方投案。
▲綁架示意圖。(圖/達志/示意圖)
嚴男到案後否認綁架、性侵或是電擊行為,並辯稱前女友都是自願的,沒有控制對方行動。前女友則表示,嚴男盯得很緊,擔心一出聲求救,嚴男會對她不利,又怕逃亡後沒人願意救她,被抓回去會更慘,因此不敢求救。
法官認為,嚴男與前女友發生激烈肢體衝突,並遭言語恐嚇「一起死」,造成女方身、心受傷,應該不可能自願發生性關係,且驗傷單診斷,前女友傷勢集中在脖子、手腳,可證明多次遭掐脖、壓制地上,行動遭控制不敢求救,判處嚴男7年有期徒刑。
嚴男不服判決,認為主動投案應可減刑。台南高分院判決,嚴男是在家人勸說下投案,且審理時只承認較輕犯刑、否認大部分犯行,並且未取得前女友的原諒,毫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因此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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