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偷拍女同事更衣,男辯忘帶走行車記錄器。(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20幾歲的葉姓正妹先前在打工的美食街儲藏室更衣時,發現置物架上有人放置行車記錄器,控訴薛姓同事偷拍,錄下穿內衣的背影,提告妨害秘密,而薛男則喊冤,供稱「離開時忘記帶走行車記錄器。不過,士林地檢署認為應不小心成分居多,且行車記錄器有錄到薛男隨手擺放的位置,不像是偷拍,認定沒犯意,處分不起訴。
葉女控訴,當天下班更衣時,卻發現鐵架上有一個不明發光物體,結果竟然是一台正在拍攝的行車記錄器,懷疑自己遭同在餐廳工作的薛姓男子偷拍。遭控的薛男也喊冤,買行車記錄器想安裝在機車上,更衣時放在貨架上卻忘記帶走,還透過LINE問對方是否有看到,也主動到警局說明絕無偷拍意圖。
最後,檢察官認為薛男將行車記錄器放在架上後,並沒有調整角度或遮掩,與一班偷拍者行為不同,認定無犯意,不起訴;不過,葉女向高檢署聲請再議成功,全案發回士林地檢署繼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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