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遭掏空200億元,一審台北地院依業務侵占罪判太電前財務長胡洪九18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10億元,太電前董事長孫道存依偽造文書罪判4年;二審高院改判胡14年6月、罰金10億,孫道存減刑為3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宣判,維持二審判決確定。
▲太平洋電信電纜公司遭掏空案,最高法院今維持二審判決確定。(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2004年太電掏空案爆發後,檢方認定,胡、孫等人掏空太電資金達新台幣206億元,將其全部起訴。2010年台北地院一審,認為胡洪九涉業務侵占罪判18年、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涉偽造文書罪判4年;民事部份,孫道存等人應賠償太電140億元。2016年高院二審因全案審理逾8年未能定讞結案,依《速審法》規定,改判胡14年6個月、罰金10億,孫道存則減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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