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進衣內量女學生體脂肪 副教授「這樣比較準」求復職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花蓮一名林姓科技大學副教授因民國91年涉嫌猥褻3名女學生遭解聘,他不滿頻頻提出訴訟,直到民國101年大法官釋字第702號出爐後,他以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並要求復職。不過,法官認為林男的犯行屬於性侵害部分,並非教師法保障的範圍,於是駁回其告訴。

林男遭指控於民國91年時趁著測量體脂肪猥褻3名女學生,但他辯稱,自己只是為了測量方便才短暫碰觸到3女肚臍下方10到12公分處,且學生排隊時都有看到測量的情形,也都是在同意接受後才開始進行,「測量臀圍或體脂肪必須很準確,我進行的研究不是測量數據就好,還要追蹤研究,所以才沒有隔著衣服測量,這是專業必須和一般量衣服的方式不同,絕對沒有故意猥褻的意思。」

▲性侵,撿屍,女性,酒醉,迷姦,賓館,摩鐵(圖/記者周宸亘攝)

▲林男猥褻3名女學生遭解聘,日前以釋字702號提出告訴希望復職。(示意圖/記者周宸亘攝,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不過,林男還是被花蓮高分院依趁機猥褻判刑6個月有期徒刑。校方經審議後認為林男行為不檢,因此在民國92年解聘,且終生禁止任教;直到民國101年大法官釋字第702號出爐,校方接獲教育部發函要求重新審議此案,但經開會討論仍認定其涉犯猥褻屬實,不具有聘任為教師的資格。

對此,林男相當不滿頻頻提告,民國101年提起訴願卻沒獲得受理,這才提起行政訴訟,他強調,原處分是以違反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予以解聘,且依同條第3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剝奪他終生不得再任聘教師或教育人員,根據釋字702號應違反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釋字702號保障的是教師的工作權,而林男猥褻的行為屬於性侵害部分,情節重大並非教師法保障的範圍,因此在日前駁回其希望復職的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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