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兒童示意圖。(示意圖/翻攝自微博)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16歲少女於102-103年就讀國中時,跟著媽媽一起到菜攤幫忙,50多歲的老闆詹男卻見色心起,塞給少女100元後,對她進行摸胸、指侵猥褻得逞,少女母親雖知情,卻因為害怕全家會遭詹男「下咒」不敢說,直到少女的老師發現後,才向警方報案。台南高分院判處詹男10年有期徒刑。
判決書指出,少女12歲時跟著母親一起到雲林縣某攤位賣菜,當時詹男趁著人少、母親在忙碌的時候,將少女環抱在大腿上,並隔著衣服撫摸胸部、腹部,少女雖掙扎卻無法掙脫。
同年底,詹男之後改到南投擺攤,要求少女的母親去買菸後,給了少女100元,並到攤位後方的廁所,伸手進上衣摸胸、掀衣舔胸,並指侵對方。少女害怕的不知所措,不敢反抗,讓詹男性侵得逞。
自此之後,少女每次要去菜攤都會哭訴「不要去、不想去」,母親知情後,卻因家裡經濟不佳,仍在詹男的攤販上班,又深信詹男會用「符咒」,控制他們全家雞犬不寧,因此也不敢聲張。
直到少女的國中輔導老師發現,少女的精神狀況有異,追查後案件才爆發。一審時,檢方認定詹男致少女嚴重心裡創傷,恃強凌弱惡性非輕,判決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對未滿14歲女子犯違反意願性交罪,分別判處3年8個月、8年10個月,並與少女父母和解,賠償66萬元;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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