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東帝士集團創辦人陳由豪掏空東鼎案,犯罪不法所得遭檢方聲請沒入。(圖/翻攝自刑事警察局官網)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東帝士集團前負責人陳由豪被控掏空東鼎液化瓦斯公司4億668萬元案,全案去年9月已逾追訴時效,但檢方認定陳最後犯行發生於2002年9月27日,還沒有超過20年沒收時效,4日向台北地院聲請宣告沒收不法所得。
陳由豪涉嫌自1997年11月14日至2002年9月27日間,指示下屬填具不實會計憑證,陸續掏空東鼎公司款項,涉嫌業務侵占罪;由於陳潛逃中國大陸多年,本案所涉刑責部分適用修正前刑法規定,追訴權時效為10年,亦即在2016年9月截止,因此獲處分不起訴。
台北地檢署表示,陳由豪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最高法定刑為有期徒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沒收的時效期間應為20年,而陳犯罪行為終了日為2002年9月27日,尚未逾時效期間。陳犯罪所得4億668萬3745元,依上述規定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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