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看過華納兄弟出的《厲陰宅1》跟《厲陰宅2》,被嚇得嫑嫑的覺得很讚,華倫夫婦又惹人喜歡,真期待再出系列電影。
最近華納兄弟為了行銷新電影,讓恐怖片中的娃娃安娜貝爾去搭高鐵,拍一系列照片來宣傳新片。這個點子很有創意,比起傳統行銷都在牆壁上貼平面宣傳的老手法,更能抓到大家眼光,只不過台灣高鐵似乎不買帳,森77叫人家道歉(安娜貝爾「高鐵顯靈」爆恐慌!高鐵要求華納兄弟道歉)。
華納兄弟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被告?現在只寄存證信函,要看高鐵最後的決定,但是:先從契約來看,華納兄弟的行銷團隊有買票上車拍照,那麼就與高鐵間成立旅客運送契約,但高鐵的契約有沒有說不能帶恐怖玩偶?
遍尋契約,也只有「捌、隨身攜帶物品限制」的第34點禁止攜帶「危險品、屍體、屍骨、屍骨灰及腐臭不潔或其他公告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騷擾之虞的物品」。你覺得恐怖娃娃算嗎?至少我是沒看到高鐵有公告在官網上。從這一點來看,華納兄弟團隊也沒有違反契約的約定。
當然,想利用高鐵宣傳或拍攝應該依照高鐵的廣告申請程序來走,華納兄弟若未參照,可能就有「不當得利」的問題。舉例來講,別人家的空地你不能隨便占用,就算高鐵有空車,你也不見得可以任意進行廣告拍攝。
但下一個問題是:拍幾張照片,高鐵會少一塊肉嗎?華納兄弟團隊從高鐵得了什麼利益?
你可能說,華納兄弟利用了高鐵的車廂、利用了高鐵的名譽,彷彿高鐵支持該片/有商業往來;但反過來想,這種創意行銷並非傳統的廣告攝影會占用整節車廂或車站,或是拍一堆商標、人物等等,假如拍攝當時是一大早的無人車廂,又不影響他人,我把娃娃放在座位上拍攝,這樣就算利用高鐵來廣告了嗎?這一部分的成立就比較受事實影響,也看雙方如何主張。
最後,高鐵一直說商譽受損,雖然實務上在商業紛爭請求商譽受損的賠償案件不少,但不是那麼好成立。
主要問題在證明:你的商譽是什麼?損害又是什麼?可以因為遭到客訴就說商譽受損嗎?售票量下降、員工流失跟侵害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夠堅固嗎?就算成立,法人(高鐵)也許可以請求回復名譽(道歉),但能請求精神賠償嗎?這個問題在實務上就有兩極化的看法,60年有個判例說不行,90年有個判決說可以。
這個案件其實很值得觀察。現在行銷手法越來越多元與新穎,不再是單單拍個影片、相片而已,可能綜合利用線上、線下的各種活動來操作,更多是如同電影《安娜貝爾》一樣即時性的宣傳,法院會如何面對這個新時代呢?(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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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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