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進修復式司法,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是司法改革的新課題。(圖/視覺中國CFP)
這些年來司法改革總是強調「司法為民」的理念,然而傳統司法主要在判定是非,解決人民的爭端,著重公權力與權威性,讓一般人覺得有距離、不易有好感。況且打完官司,也不能保證可補償並滿足被害人的損失,完全撫平傷痛。如何由人民角度出發,不讓「司法為民」淪為口號,筆者認為應建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使民眾改變對司法的既定刻板印象,逐漸找回對司法的信賴。
值得注意的是,經過三個多月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討論,今年8月12日在總統府進行總結,共作成12項決議。其中第10項提到「實踐修復式正義」,認為如何引進修復式司法,療癒創傷、復原破裂的關係,是司法改革的新課題。決議中進一步提出具體改革方案,包括:(1)在《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監獄行刑法》中,增修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的法源依據;(2)充實修復式司法之專責人力與預算,法律扶助基金會也應積極推動修復式司法的服務;(3)於醫療糾紛調處中,以修復式正義為精神替代糾紛解決模式,藉由對話的善意,重建醫病關係。
「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簡稱RJ,又稱修復式司法),在歐美等西方國家發展已經超過40多年,全世界第一個將修復式正義法制化是紐西蘭,在1989年通過《兒童、少年及家庭法案》;德國在1994年也將修復式正義納入《刑法》中;而我國2008年5月在前法務部長王清峰任內,將推動修復式司法列為刑事司法重要政策,2009年7月核定「法務部推動修復式正義─建構對話機制、修復犯罪傷害計畫」。2010年6月前部長曾勇夫進而頒布「法務部推動修復式司法試行方案實施計畫」,其主要目的是:「在犯罪發生後,協助當事人療癒創傷、恢復平衡、復原破裂的關係」,希望透過善意溝通、對話及同理心,在尋求真相、尊重、撫慰、負責與復原中實現正義。
法務部為落實計畫及追求成效,從2010年9月起即擇定包括士林等8個地檢署,針對偵查、審理、執行、更生保護等階段,融入修復式正義精神,開啟個案修復執行模式,並自2012年9月起擴大至全國各地檢署試辦。根據參與試行方案並進入對話後的追蹤調查發現,被害人多數「感覺正義得到實現」,多數加害人同意「會全力避免此類案件再次發生」,顯見修復之功能,已逐步打造一個以人為本的柔性司法體系,值得進一步推廣。
據報載,去年6月5日,溯溪教練楊某等人帶團到坪林溯溪,未料山區突然降下百毫米驟雨,溪水暴漲,造成4個家庭共5人不幸溺斃的慘劇,領隊及教練被依業務過失致死送辦。經檢方調查後,認定此案為天災意外,而非人禍,遂詢問被告及死者家屬是否願意參加「修復式司法」,展開對話尋求共識,後來死者家屬也認為不能因天災而歸咎被告,表明願意原諒、不提告,檢方因此在上個月給予被告不起訴處分,雙方並無異議。
雖然法務部早已開始進行修復式司法,但司改國是會議指出,在法制化及各階段落實修復式司法上,仍有為德不卒的遺憾。對這項嶄新的司法正義理念的實踐,期盼政府能依照司改國是會議結論更積極地推動,儘速增訂修復式司法的法源依據,有效推動此項良法美制。未來可望透過經認證合格的促進者及陪伴者的參與,作成合乎公平正義的協議,並付諸實踐,最終讓加害人無怨,也讓被害人及其家屬無恨,此項人本柔性司法的建立,相信對提升人權的保障,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將有積極的貢獻。
好文推薦
●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人權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著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