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車後「補喝3啤酒」酒測0.61 法官竟判男無罪

▲警察、酒測、臨檢,警察示意圖,執法示意圖,酒測示意圖(圖/記者徐文彬攝)

▲王男車禍後到超商外喝酒,酒測值達0.61毫克,法官竟判無罪。(圖/示意圖/記者徐文彬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新北市王姓男子去年8月間要在路邊停車,卻與另名駕駛發生擦撞,雙方下車查看後報警處理,但王男卻當場喝起酒。汐止派出所員警到場後,發現王男酒測值高達0.61毫克,隨即將王男帶回派出所,但王男反而怒嗆「警察就是垃圾」,被依公共危險罪及侮辱公務員罪起訴。士林地院審理後,判王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另酒駕部分則判無罪。

判決指出,被告王男以「警察就是垃圾」辱罵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使其感到難堪、不快,足以貶損員警聲譽、人格及尊嚴,蔑視國家公權力,但念在當時因一時情緒失控,才口出惡言,且王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因此依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4萬。

至於酒駕部分,王男堅稱,他並沒有酒駕,車禍發生後他才在附近超商前飲用2瓶啤酒及1瓶進口烈啤酒,對方也只叫他賠償台幣2千元,「如果我有酒駕,怎敢叫他報警?」另名駕駛則證稱,當時與報告對話過程中,只有聞到一點淡淡酒味,警察到場前,被告就坐在超商前喝酒。

法官認為,證人證述及證據僅能證明車禍當時,被告身上有酒味,但無法推論其酒測值有超過0.25毫克,事後檢察官也要求被告到派出所當場引用相同酒類,再進行酒測,測得結果為0.57毫克,足見喝完2瓶啤酒及1瓶進口烈啤酒馬上酒測,超過0,25標準的機率很高,被告之辯解也無不可能,再加上遍查相關卷證,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涉犯公共危險事實,因此,此部分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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