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很會搓湯圓」鄭永金告邱鏡淳 三審無罪定讞

▲新竹縣長邱鏡淳挨告毀謗鄭永金案,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新竹縣長邱鏡淳挨告毀謗鄭永金案,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前新竹現場鄭永金在2年前選舉時,遭對手也就是現任新竹縣場邱鏡淳指稱「很會搓湯圓!」提告違反選罷法。高等法院更一審改判邱鏡淳無罪,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邱鏡淳無罪定讞。

根據最高法院裁定內容,邱鏡淳被控在2014年11月為競選連任,於新竹縣橫山鄉演講時暗指對手鄭永金「....桃山隧道包商全部賠光光,commission(日式英文發音)全部拿光光,還有臺大的三期....被他偷工減料,驗收的時候,被吞了4000多萬,被他偷工減料,檢察官已經起訴了,因為這個人,非常會做人,非常會這樣搓湯圓,檢察官其他全被他搓光光....」。

鄭永金不滿名譽遭到毀損,且認為嚴重影響選民對候選人的畔對,對邱鏡淳提告《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傳播不實罪,以及《刑法》毀謗等罪。一審新竹地方法院判決邱鏡淳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得易科罰金。

更一審,高等法院逆轉改判邱鏡淳無罪,理由是,邱鏡淳的言論並無指名道姓就是鄭永金,且發表時間點是在政見發表會後,針對對手的質疑所提出的回應,並非針對性做出不實指控。況且,所說的內容皆為可受公評之事,又所根據的為鄭永金先前另案,可見其發言內容並非虛構。

鄭永金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上訴意旨中並未指出原判決有何牴觸線憲法,或違背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是任何判例的情況,僅強調判決理由不充分且矛盾,因此鄭永金的上訴並不合法律程序。

至於誹謗罪,最高法院表示,二審已判決無罪,不得上訴三審法院,但鄭永金依舊提起上訴,依法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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