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空服員去年6月間發動罷工。(圖/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華航空服員2016年6月在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策畫下發動罷工,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當時承諾簽訂只提高工會會員「外站津貼」等協議,沒想到事後卻也給華航企業工會同樣待遇,空服員工會認為華航片面毀約而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今駁回空服員工會之訴訟,全案可上訴。
雙方去年6月24日就外站津貼部分達成共識,其中包括不分越洋區域航線,外站津貼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先調升至每小時4美元,自民國106年5月1日起再調至每小時5美元;公司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第1點外站津貼調升之待遇,會員名單應以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提供之名單為準;公司如有提高非會員之空服員第1點外站津貼之情事,公司應再提高相同金額之外站津貼予會員;公司如有違反第3點約定之情事,就其差額應按法定利率2倍計算之遲延利息給付予會員。
不過,事後沒罷工的華航企業工會卻也享有同等待遇,空服員工會認為華航毀約,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主張華航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提高非會員的外站津貼;提高非會員津貼,卻未再提高會員津貼;宣布罷工協議不是「團體協約」;提高罷工當日出勤空服員之津貼。但裁決認為華航只違反第1項外站津貼「禁搭便車條款」,其餘部分駁回,引發空服員工會不滿。
判決指出,團體協約為維持並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並提升勞工之地位發展而來,且由勞資雙方於團體協商過程中,各自推派代表,就團體協約草案內容達成共識,並締結團體協約,任一項要件不符合,縱使達成協議,性質上僅屬一般集體性協議,而空服員工會中秘書長林佳瑋、顧問毛振飛、律師吳俊達等人均非工會會員,不符合團體協約法第8條所定工會推派之團體協商代表需以工會會員為限之要件。
另外,空服員工會當時在臉書宣布罷工到開始罷工,期間僅5小時,確實屬突襲性罷工,華航須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以維持營運,避免嚴重影響旅客權益,宣導或說明希望員工可選擇不參與罷工或給予罷工期間出勤員工若干獎勵金,此為華航合法、合理對抗手段,不應認定為不當勞動行為。
法官認為,非團體協約法上之團體協商,僅發生債法效力,故其效力及執行應循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以求救濟,因此原裁決駁回空服員工會此部分之申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今再駁回空服員工會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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