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常務執委尤伯祥律師認為,《刑事訴訟法》有必要針對限制出境做出期間的限制。(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王淑君/台北報導
院檢常對刑案被告、嫌疑人採取的「限制出境」強制處分,但在《刑事訴訟法》中竟然無明文規範,且限制出境沒有次數、期限,檢察官只要一通電話就可限制某人出境,有侵害憲法第10條所保障的人民居住遷徒自由的違憲疑慮。對此,中華人權協會舉辦限制出境處分的合憲性檢討座談會,專家學者及立委等呼籲修法,將限制出境的要件、程序、期限入法。
會中,民間司改會常務執委尤伯祥律師則從轉型正義的角度來談限制出境。他說,當年為對付海外異議人士的政治黑名單,連入出境都被可以限制,可見當時政府及司法機關對於人民居住遷徒自由的不在意與剝奪。但隨著這些年來大法官的諸多解釋文,從法律保留原則趨向於比例原則,再到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審查密度越來越高,在在彰顯人民的居住遷徒自由。
但人民居住遷徙自由的限制卻仍殘留在各個法律裡,像《刑事訴訟法》中的限制出境就是個例子。首先,《刑事訴訟法》對於限制出境的規範力不夠。限制出境寄生在限制住居的處分裡,雖然可以從限制住居去導出限制出境的效果,但其實目前的規範對於限制出境的期間並沒有任何限制,只要一被限制出境,就長達數年,甚至十數年不能出境,導致當事人不僅是居住遷徙自由受到限制,甚至連婚姻、家庭、工作、財產、事業等都受到侵害,因此,《刑事訴訟法》有必要針對限制出境做出期間的限制。他建議,要做定期的審查以及總上限的限制等。再者,《刑事補償法》也未規定遭受到不當限制出境處分者會有哪些補償,將來也需要修正《刑事補償法》。
尤伯祥說,實務上,因為限制出境而侵害人權的案例,所在多有。有位具有醫術及學術國際地位的名醫,因為限制出境讓他無法去國外參加任何的醫學會議,學術生命因此中斷2、3年,即便之後案件結束後可以出境了,但再也回不去了,此後鬱鬱不得志。
另有位年齡逾80的當事人,家人、事業都在國外,卻因為已被限制出境一年多而無法出國見家人,跟法官申請解除限制出境,法官也只是制式化的駁回申請,他感嘆的說,不知道這一生還可以出國見見他的家人嗎?類似的案例每天都在發生,每天都有當事人因為被限制出境而痛苦不堪。尤伯祥說,這可以看出限制出境目前規範不足所造成的問題,因此有必要修法進行明確的規定。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