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馬姓男子與蘇姓女同事交往,之後卻與另一名女子結婚,但兩人仍時常相約出遊,甚至還留下「床照」、勾手貼臉等親密照片,讓妻子氣得一狀告上法院。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馬妻雖然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馬、蘇兩人有發生性行為,但光從出遊次數及照片來看,確實已經侵害她的配偶權,因此裁定蘇女須賠償12萬元。
▲馬妻拿出丈夫與蘇女的「床照」提告,雖然沒有真的「捉姦在床」仍勝訴。(示意圖/達志,下同)
馬妻表示,丈夫與蘇女在2008年時交往,婚後竟然還維持「男女朋友」關係,並自2011年開始,5年內7度相約到動物園、猴硐、馬祖等地旅遊,她直到2012年才知道丈夫搞婚外情,一開始也只是口頭警告,沒想到兩人還是瞞著她見面,最後忍到2016年才決定提告求償70萬元。
蘇女挨告後辯稱,她與馬男只交往幾個月的時間,得知對方結婚也只是偶爾聯繫,期間沒有發生性關係,後來是因為男方不肯放棄,不但跟蹤還揚言自殘,她不得已才答應一起出遊、見面,壓力很大。
▲法官認為,蘇女與馬男的合照在不知情的人眼裡看來就和普通的情侶一樣。
不過,馬妻出示多張蘇女與丈夫出遊的照片,只見兩人神情輕鬆做出貼臉、勾手等肢體接觸,甚至還有親密共躺一張床的「床照」。
士林地院法官認為,雖然馬妻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蘇有發生性關係,但兩人2009年情人節時還傳紙條祝福對方「情人節快樂」,5年內7度出遊,合照的親密程度簡直就和一般情侶一樣,確實已經侵害馬妻的配偶權,因此依法裁定蘇女須賠償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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