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李明哲與周泓旭案 兩岸刑事司法五十步笑百步

2017年09月19日 09:23

前民進黨黨工、NGO人權工作者李明哲與陸生共諜周泓旭遭逮情況相當相似。(合成照/資料圖片)

▲台人李明哲(左小圖)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於中國受審,與陸生周泓旭(右)以對大陸發展組織罪被台灣判刑,情況有點相似,兩岸刑事司法只是五十步笑百步。(合成照/資料圖片)

就在台人李明哲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於對岸受審後,台北地院以對大陸發展組織罪,判處陸生周泓旭1年2個月。此兩案,是否有相互的連動與關連性,實只能為政治上的揣測,卻也不免讓人對兩岸的刑事司法,到底有何差異,做一比較。

於1997年,中國《刑法》修正時,將原先的反革命罪轉化成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依中國《刑法》第105條第1項,只要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對首要份子或者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只是單純參與,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據同條第2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者,亦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處至5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實施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的構成要件,諸如組織、策劃、造謠,尤其是顛覆國家政權與推翻社會主義等等,皆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成為箝制言論與表現自由的工具與手段。也因此,即便如劉曉波於2008年發表極為溫和的「零八憲章」,亦被以此等罪名訴追與定罪,並遭監禁與軟禁至病死,讓人不勝唏噓。而李明哲,不過就在中國從事公益或者維權工作,卻也因此碰觸到紅線,致被以此罪起訴與審判。

而依我《國家安全法》第5條之1第1項,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者,即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陸生周泓旭遭起訴之罪名。惟此條文的構成要件,與對岸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有著相同不明確的問題存在,尤其目前對於洩密罪,於針對國防機密,已有妨礙軍機治罪條例之特別法,針對非國防機密,則有《刑法》第132條為處罰,是否有必要針對一個模糊的預備行為來處罰,實有相當之疑問,致必須重新檢討此罪存在的必要性。

故在法條構成要件不明確下,就更有必要藉由審判程序,來檢視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正當性。而中國在對李明哲的審判,乃採取網路直播的方式,似更有利於公開審理原則在監督司法專斷的目的。惟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雖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權進行有罪或無罪答辯,卻強調其對偵查人員必須誠實以對,甚至在第2項還有,如實供述自我罪行,必將從輕發落之明文。此等坦白從寬、抗辯從嚴的立法,或可使偵查人員以相當文明的方式,來慫恿被偵訊者自認己罪,卻絕對與現代法治國家所強調的不自證己罪權保障相違背,致使網路直播,淪為教示、警惕,甚至是恐嚇人民,不可踩踏到紅線的工具。

反觀台灣對周泓旭的審理,因涉及國家機密,依據《法院組織法》,乃屬於不得公開審判的案件。故對於此案被告所質疑,即調查局是否有設陷阱構人於罪、是否有以認罪可獲得自由的不正當手段取得自白等等,外界根本無從得知,自也無從檢驗這些手段的正當性。也因此,當在指摘對岸於李明哲案之審理,只是一場認罪大秀之同時,我方對周泓旭的司法對待,是否也會落入五十步與百步之譏,而不得不反思,我國刑事司法也有諸多缺陷,致必須全面檢視與改進。

好文推薦

吳景欽/沿襲日本裁判員制—國民法官仍由法官主導

吳景欽/深陷洩密風暴,馬英九將全身而退?

吳景欽/監督檢察權靠檢察審查會可行嗎?

吳景欽/三中案所凸顯的司法弊端

►►►隨時加入觀點與討論,給雲論粉絲團按個讚!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台灣永社理事、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著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