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評法大修正!爭議案列考量 事業主管機關扮重要角色

2017年09月21日 02:00

▲▼環評法大修正!爭議案列考量 事業主管機關扮重要角色。(圖/記者張暐珩攝)

▲▼詹順貴20日出面說明環評法預告修正項目要點。(圖/記者張暐珩攝)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環保署20日預告修正《環評法》,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因應過去重大爭議例如美麗灣、亞泥、觀塘工業港等案件所產生的爭議點,在這次修法當中都納入考量並明定規範;像是因亞泥案而修正礦業權展延應環評,修正環評審查結論效期,結論失效後開發許可就失效等規定。

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表示,為發揮環評法預防及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已達成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提升環評審查的公信力。未來環評法以專章規定政策環評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將強化,將環保因素內化至各機關,強化開發許可決策程序應將環境責任納入考量。

▲▼環評法大修正!爭議案列考量 事業主管機關扮重要角色。(圖/記者張暐珩攝)

環評法修正包括以下重點:

「強化政策環評功能,引導個案開發」,以專章規定政策環評,開發行為符合經實施環評的政府政策內容,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開發行為符合政策說明書的開發區位及環境管理規劃事項者,中央主管機管得簡化該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程序,並得公告該類型開發行為專屬應實施環評的細目及範圍。

「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轉送環評書件前,應發揮其對於輔導開發行為的角色功能,應就區位選址事宜性、可預期開發刑為可能引起的爭議課題等事項於環評書件送審前,協調各相關機關先行處理妥適因應,以利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的順暢。

「明確補正及展延」機制,未來明定補正期限、展延一次為限,逾期駁回環境影響評估書件送審申請。

「檢討環評審查結論的效期」,規定審查結論公告後超過5年未實施開發行為,或公告後5年內已實施開發行為,實施後又停止超過5年者,都要辦理環差;環評審查通過超過10年未開發,審查結論失效。

例如觀塘工業港危害當地藻礁的爭議,在「新增得變更或廢止環評審查結論」項目中,也強調主管機關審查環境現況差異分心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因應對策時,認定實施開發行為對環境有重大不利影響,主管機關得變更原審查結論,必要時得廢止之。

「修訂環評追蹤監督機制」,為有效運用主管機關有限人力及資源,增訂指定開發行為完成後使用時的監督期限,促使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新增指定公告的開發行為,開發單位應成立監督小組自我控管規定。

因應亞泥案新增「新增應環評之開發行為」,增列已核定礦業用地的礦業權展現等對環境有不良影響的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另增訂屬已核定礦業用地的礦業權展現,於主管機關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期間,不受本法不得實施開發行為限制規定。

「配合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修正」,提高違法刑責,並增列對開發單位(法人)或自然人應併科罰金處法,不法利益追繳與罰鍰並行。

中科三期邊審查邊動工的情況,在此次環評「審查結論撤銷,開發許可失效」中也規定,開發行為經主管機關做成的審查結論,經第三人提起行政救濟,並經訴願決定或判決撤銷確定者,開發行為的許可失其效力。

「增定環評顧問機構強制評鑑」,顧問機構評鑑未來每3年辦理一次,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評鑑作業辦法等項目。

其他還有「明確環評委員迴避規範」、「定義環境影響評估、環評書件」、「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分類」、「環評書件變更辦理方式」、「檢討違反環評法之罰則」等修正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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