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被脫衣猥褻。(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基隆報導
一名王姓老闆利用幫忙照顧員工12歲女兒小蓉(化名)的機會,裸上身把少女上衣脫掉摸胸、下體猥褻,嚇得小蓉找爸爸哭訴,挨告後被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3年2月徒刑。
據判決書,小蓉的父親4年前某日上午有急事外出,就把就讀國小6年級的小蓉載到基隆的老闆家,請對方幫忙照顧,隨後就離開,沒想到對方竟伸出狼爪,小蓉後來向她哭訴,說王老闆當時只穿著一條內褲在2樓住處看電視,但看到一半,突然就過來把她的上衣脫掉,亂摸胸部和下體,當下就表示不願意並試圖反抗。
法院審理時,王男否認有猥褻情事,說事發當時他並沒有在基隆自來街租屋過,不過法官認為,小蓉指控遭猥褻當天有學校缺課紀錄,而王男確實曾在自來街租屋,再加上少女不認識他,為何要虛構猥褻,認定王男明知小蓉未滿14歲,年紀尚幼,思慮未臻成熟,欠缺完足之判斷性自主能力,卻無法克制己身情慾強制猥褻,對於被人身心健全、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因此仍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王男3年2月徒刑 。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