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看護遭雇主性侵。(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一名男子「阿文」請來印尼籍女家庭看護工「麗莎」(皆為化名)照顧病母,然而他卻心生歹念,在車內、住處各性侵對方一次,但因為2人以3萬5000元為代價達成和解,僅被依強制性交罪他判刑1年8月、緩刑3年。
據判決書,40歲的阿文今年3月25日帶麗莎外出後,就開往自己的住處,過程中就伸出嫌豬手,抵達後更拉下鐵門,在駕駛座強壓指侵得逞,後來又無視對方掙扎,抓住麗莎的手拉到房間性侵得逞。
法院審理時,麗莎控訴「阿文一直摸我的身體,親我的臉,我一直反抗」、「我在車子裡面,且我一直反抗,所以他的性器官沒辦法進入我的性器官」、「我不要與他發生性關係」,因此法官認為阿文無法控制自己情慾,以暴力脅迫手段性侵被害人,但念在其無前科、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家中還有身心障礙母親要撫養,因此予以減刑,並能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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