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檢系列/奪廟產又殺人未遂:顏漢文

▲惡檢系列 顏漢文

前檢察官顏漢文,文化大學法研所碩士,於78年經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第26期結業後開始擔任檢察官,並於101年9月6日調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期間因常協助處理金山寺的法律業務,進而認識與金山寺有簽約關係、獲利豐厚的殯葬業者莊茂鴻,每月支領金山寺寄棺室淨利30%,累計共向莊男領取約180萬元之不當利益。

金山寺原本的住持過世後,由弟子釋圓塵接任,莊男想與金山寺繼續簽約被拒,顏漢文也因投資不順,又積欠銀行貸款,兩人便圖謀金山寺的經營權,欲利用金山寺未辦理法人登記的漏洞,奪取金山寺數十億的廟產。

顏漢文偷偷在釋圓塵的車上裝GPS追蹤器長達7個多月,想要收集住持違反佛教戒律的證據,但因始終無法收集到證據,竟與莊男共謀製造假車禍,企圖撞斃住持釋圓塵,造成釋圓塵右大腿骨折。製造假車禍失敗後,顏漢文竟變本加厲,探聽好釋圓塵的行蹤後,竟找槍手持槍射擊釋圓塵,幸好釋圓塵用雙手護頭,而子彈剛好穿過其手臂轉彎,因此才逃過一命。

除此之外,顏漢文還有別的「收入來源」,他不僅3次違法利用公務帳號查詢非承辦案件的當事人個人資料、替當事人違法關說,比如要求警方不要介入聚眾鬧事的刑事案件,或是替車禍事故刑事案件違法關說,要求警方勿隨案解送而以函送方式辦理即可,還出資100萬元「入股」哈佛補習班定期「分紅」收取保護費,獲得不當利益共計225萬元

顏漢文不只兇殘貪財,風流事蹟也不少,不但與劉姓女子發生婚外情而生有一子,每月給劉女3萬至4萬元外,還被跟拍進入被警方列為風紀誘因場所之酒店。

本案於2017年2月8日因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惡檢顏漢文依照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上訴93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4年10月,褫奪公權7年,拘役70日。根據媒體報導,顏漢文已於2月時入監執行。

而司法院設置負責審理法官及檢察官懲戒案件等案件的職務法庭,也在2017年5月8日做出判決,認為「顏漢文身為檢察官,卻不思潔身自愛,觸犯刑法,及關說他人刑事案件、發生婚外情、出入有女陪侍之不正當場所等行為不檢情事,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守則、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損害檢察官形象及司法尊嚴,情節重大,而予『免除檢察官職務,並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最嚴厲懲戒處分。」

本判決讓顏漢文成為史上第一位被剝奪公務員身分的檢察官。職務法庭做出這樣的處分,除了讓顏漢文受到應有懲戒外,也提醒所有公務員,作奸犯科,仍然會丟官位的!

▲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顏漢文被稱為史上最兇殘惡檢,依殺人未遂等罪重判,成為史上第一位被剝奪公務員身分的檢察官。(影片轉載自youtube 法操FOLLAW/已獲法操FOLLAW授權,請勿任意轉載)  

案例評論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

第10條規定:「檢察官行使職權應遵守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則,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

第11條規定:「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

第25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應避免從事與檢察公正、廉潔形象不相容或足以影響司法尊嚴之社交活動。」

又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使用識別碼及密碼查詢部內網路資料作業注意事項第4點前段明定:「識別碼及密碼使用人,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擅自為公務以外之利用」。

顏漢文知法犯法,明顯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檢察官倫理規範的相關規定,不僅對被害人造成身心上莫大之傷害、恐懼與痛苦,更重創檢察官作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之形象,違失情節重大,早已不適任,實有嚴懲之必要,也難怪監委高鳳仙會直呼:「顏漢文是史上最兇殘的檢察官」,並說「她本來也不太相信檢察官會謀財害命、甚至是對出家人下手」。

連顏漢文在被約詢時都自稱:「我不可能做這種行為,否則我還配當檢察官嗎?」但是參酌其共犯證詞、監聽譯文、顏的記事本等證據後,發現顏犯罪事實非常明確,確實是如他所自稱「不配當檢察官」了。(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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