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認定小巨蛋是弊案,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與燈光大廠鼎益鑫公司負責人謝寅龍涉及圍標。(圖/Alan Hon/flicker)
當時,檢察官起訴書中的小巨蛋圍標案,台北地檢署認定小巨蛋是弊案,涉及圍標,檢察官懷疑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與燈光大廠鼎益鑫公司負責人謝寅龍,為了由東森巨蛋公司取得台北小巨蛋的營運標案,涉嫌共同議謀以圍標方式,由東森集團與謝寅龍密謀議定共同圍標台北小巨蛋,綜藝教母葛福鴻也因此被約談。
最後,檢察官認定,涉及圍標小巨蛋的是王令麟與謝寅龍兩人。起訴書指控,王令麟在台北小巨蛋經營管理案第一次招標後,得知對手是謝寅龍,即與他商討圍標策略,勸退謝寅龍,但兩人為了不啟人疑竇,謝寅龍在第二次仍以「都會娛樂公司」名義投標,當時台北市政府在招標時公布的底標價格是15億4,350萬元,都會娛樂出價15億6千萬元,較東森巨蛋公司的15億8千萬元少了2千萬元而落敗。
這個版本的故事是說,東森巨蛋總經理林克謨在第一次投標現場才知道竟然有其他人競標,大為驚訝,但因雙方不認識,且當天投標家數不足未開標,林克謨無法知道對方是誰,因此在都會娛樂公司於台北市體育處領回標單時,林克謨派人尾隨以查探其為何許人也,後來發現都會娛樂公司人員回到他們位在台北市南港區中國電視公司總部後方的南港一○一場館辦公室。
檢察官認為,東森巨蛋公司員工查出都會娛樂公司的公司組織結構後,隨即告訴王令麟關於都會娛樂公司的底細。檢察官鋪陳出此架構後,在犯罪動機方面,認定王令麟對於小巨蛋標案已投入大筆款項及心力,深怕都會娛樂公司得標,因此在第二次投標前的某一天,與鼎益鑫負責人謝寅龍達成協議,由東森巨蛋公司取得台北小巨蛋的經營標案,東森巨蛋公司事後會支付都會娛樂公司2,500萬元,做為謝寅龍投標台北小巨蛋的準備損失。
2005年7月1日,由東森巨蛋公司與謝寅龍簽立「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合約」,2,500萬元扣除稅額後,支付鼎益鑫科技公司2,478萬元。東森巨蛋公司在與謝寅龍簽約的同一天,雙方也另簽訂買賣合約,以8,400萬元向謝寅龍與葛福鴻合作經營的「都會娛樂國際公司」購買「都會娛樂」經營的南港一○一設備及地上物。接著,謝寅龍即以這8,400萬元,成立萬歐萬股份有限公司,並以萬歐萬公司名義投資東森巨蛋公司5,500萬元,藉以取得東森巨蛋公司25%的股份,謝寅龍因而成為小巨蛋經營團隊之一。
檢察官認為,王令麟在東森巨蛋得標台北小巨蛋後,除了先支付謝寅龍的鼎益鑫公司2,500萬元,東森集團再出資購買都會娛樂國際公司位於南港一○一的地上物,以提供資金讓謝寅龍在競標失敗後,用這筆錢轉投資東森巨蛋公司、購買東森巨蛋公司股份,進而達成「不為競標」,也就是「圍標」、「搓圓仔湯」的協議。
▲2005年林克謨(左)擔任東森巨蛋總經理與董事長趙怡在開館前視察台北小巨蛋。(圖/東森國際)
東森巨蛋公司反駁,是在得標後才與謝寅龍合作,目的是借助他在舞台燈光的長才,以節省東森巨蛋公司建置舞台燈光的費用。然而,檢察官並不認同。起訴書指出,東森巨蛋為了圍標,前後共支付6億1,438萬元給謝寅龍及鼎益鑫等公司,其中2,478萬元是顧問契約費,8,400萬元是購買南港一○一設備及經營權(設備6,300萬元及經營權2,100萬元),另有1億560萬元是承租南港一○一土地,還有3億元是由東森購物投資鼎益鑫公司,最後還花了1億元購買都會娛樂公司股份。
在建構出王令麟與謝寅龍在台北小巨蛋招標案中的互動關係及資金流向後,檢察官認定謝寅龍與王令麟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前段所規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依本法條規定,被告可以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以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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