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受刑人的主觀感受及經驗來觀察,申報假釋准否,執行率才是王道,就算在監表現優秀也沒有幫助。(圖/記者周宸亘攝)
「老師,我什麼時候可以回家?」這是每一位在監獄的受刑人最想問的問題,卻也是最難解的習題。
記得我剛從看守所被移到台中監獄執行徒刑時,經歷了一個月的新收訓練,分配到工場作業,同組同學問我的第一件事是:「你刑期幾年?」然後開始教我畫表格,教我如何利用表格計算每月累進處遇的分數,約莫一個小時的時間,答案出來了:我會在二年半後晉升為三級受刑人,接著每兩年晉升一級,並在第六年後跳升為一級受刑人,取得申報假釋的資格。除此之外,同學還鐵口直斷的告訴我:「你是初犯,大概服刑滿刑期的70%後,假釋大概就獲准了。」我算了一下,大約是八年多一點。
後來因為我到外役監服刑,依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縮刑的速度加快許多,最終服刑時間約七年七個月左右,不過因為宣告刑的縮短,所以換算成刑期執行率時,其實也在70%上下了。
文章一開始就在提刑期執行率,為什麼?因為從受刑人的主觀感受及經驗來觀察,申報假釋准否,執行率才是王道,才是重點,其他的因素並不是那麼突出,明顯到讓每一位受刑人都有感,尤其是在表現情狀優良的受刑人身上。例如因表現優秀獲頒獎狀,這件事在申報假釋前,無論拿到多少次獎狀,如果執行率未到標準,拿再多對假釋似乎也沒有加分的作用,沒拿過一張獎狀的,只要執行率到了,還是一樣可以出監回家。
所以,從受刑人的角度來觀察假釋作業的審查,執行率是最重要的標準。但以法務部的角度來說明假釋作業,就不僅有執行率了。根據法務部對於外部質疑假釋沒有標準一事,其回應稱:「為周延假釋審核機制,使審查委員得於有限時間內,作更正確、精準之判斷,法務部廣納專家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意見後,制訂以『犯行情節』、『犯後表現』(含在監行狀)及『再犯風險』(含前科紀錄)等假釋審核參考原則,供各監獄假釋審查委員參用,使假釋之審查標準更臻明確。」
法務部所稱的三項原則在假釋審核時,是否真的有落實呢?以我個人的觀察,確實有因為這三項標準而出現假釋准否的差異性,於再犯行情節上,有些同學確實因此假釋10次闖關都未過;曾經違反監規接受懲處者,也確實比較難申報通過;而累犯執行率大概都要到八成,才能回家。然而,在監情狀表現得再好,執行率卻依然是一道緊箍咒,有時初犯與再犯在假釋上的准否已經看不出明顯的差距了。
也就是說,法務部所說的審核標準,在進行負面條件的審查時,確實落實到假釋的個案上了,但對於表現優異的同學,卻似乎沒有讓受刑人會有感的評價機制,還是得熬到相當的執行率,才有機會回家。
獎酬制在企業管理上是常見的方式,對於表現優良的員工給予獎勵,促使其他人可以跟進效法;反之,對於表現不好的員工給予相對的處置,如此才能引導全體願意努力向上,這也是行為心理學的立論基礎。從這個角度來觀察現行的假釋審查制度,我個人覺得太偏重於消極條件的審查,而忽略了獎勵制度,容易造成受刑人對於悔改向上、配合監獄教化政策方面只是消極應付,沒有強烈的意願跟進。舉個例子好了,如果訂定一個標準,受刑人在監如果能取得專業工作證照者,可以真正反映在假釋審查作業上,相信一定會有許多受刑人願意認真去接受職業訓練。
說到最後,我想,一個賞罰涇渭分明的假釋審查制度,必定會引領受刑人努力朝對的方向前進,教化工作也就不難推動了。哪個受刑人不想早一點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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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北元,作家、更生團契志工,曾任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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