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前庭長私下協助陳哲男脫罪 「偽證罪」被判6月徒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臺灣高等法院(圖/記者季相儒攝)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圖/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陳哲男15年前曾向當時的新偕中建設董事長梁柏薰收賄600萬元,並承諾幫忙擺脫官司,結果失敗收場後,梁也潛逃到國外,並把事情抖出來,然而他又找了當時的高等法院刑事庭庭長李文成,並要求商人楊振豐作偽證,事情曝光後李文成便被依偽證罪嫌起訴,28日被判6月徒刑,仍可上訴。

據判決書,梁柏薰2002年間因涉及華僑銀行超貸案、新偕中建設偽造文書案,難逃法律責任,沒想到他竟透過關係接近陳哲男,並在對方母過世時,刻意包了111萬元奠儀,後來更直接開立2張面額各300萬元的支票請陳幫忙擺平官司,但案件到後來仍被判刑,潛逃出境後到了2004年3月,就在香港開記者會,爆料陳哲男當司法黃牛。

陳哲男眼看東窗事發,2005年便找上與梁有金錢往來的楊振豐碰面,並請法官李文成到場,要求楊作偽證,謊稱這筆600萬元是梁向楊借的,並拍肩稱「如果楊先生肯幫忙,那你就沒事」,後來檢方也真的因此不起訴。

梁柏薰2006年回台說明案情,檢方重啟調查傳訊,楊振豐被判刑1年、緩刑4年定讞,而陳與李一、二審均被依偽證罪判刑各5月與6月,經上訴後高院更一審和更二審改判李無罪,而高院更三審認定,李文成在席間確認楊振豐與梁柏薰為舊識,且雙方有金錢支票關係,並向楊遊說「將600萬支票解釋為楊與梁之間的金錢往來,檢調確實不易調查」,已構成偽證罪的幫助犯,因此判刑1年,適用減刑條例,後減為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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