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保障人權 盼台灣早日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人權,司法,天秤,商人。(圖/視覺中國CFP)

▲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議已有20個年頭,期盼早日設置,保障人權。(圖/視覺中國CFP)

1997年,時任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會長黃文雄先生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倡議,並聯合22個公民團體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提出民間版《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與《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至今已20個年頭。但是到了今天,儘管已醞釀多時,國家人權委員會仍停留在倡議階段。

不過,這幾年來,陸續有一些徵兆預示著水到渠成之日可能已經不遠。2015年世界人權日(每年的12月10日)前夕,小英在「全國律師蔡英文、陳建仁後援會」成立大會上主張,當選後要成立獨立運作、不受政治干預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誠實撰寫國家報告。今年初,小英總統也對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提到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必要性,且今年會決定設置方案。

我在兩屆立委任內都有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草案,也跟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下簡稱人約盟)密切合作,希望能夠盡快實現20年前即已開始擘劃的願景。7月底,人約盟邀請「亞太地區國家人權機構論壇」及「亞洲人權發展論壇」三位人權專家Rosslyn Noonan女士、Sushil Pyakurel先生及Agantaranansa Juanda先生來台評估國家人權機構設置的各種方案與可行性,初步結果顯示,台灣有非常成熟的條件,應該儘速成立獨立、專責的國家人權委員會。

評估小組諮詢了政府部門與民間團體之後,建議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在監察院下,將是目前最務實的方案。不過,若要符合國家人權機構的《巴黎原則》,必須配套修改《監察法》和《監察院組織法》。評估小組在訪台的過程中,也瞭解到台灣長久以來存在廢除監察院的呼聲,但是他們仍做出這樣的建議,原因在於監察院現行的職權,已經具有一定的人權保障功能。

▲。(圖/翻攝自台灣人權促進會)

▲台灣人權組織7月24日在立法院合辦國際交流工作坊,討論如何在台灣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圖/翻攝自台灣人權促進會)

其實,台灣的監察委員職權確實近似外國「監察使」(ombudsman)的功能,不過監察使與人權委員的執掌仍有相當程度的差異:前者功能為查察違法,後者則是檢討既有法律與政策是否有侵害人權的疑慮。也就是說,許多人權問題未必是因為政府官員違法失職,有可能是法律規範不善導致政府「依惡法行政」,當然無法得到圓滿的結果,若是如此,監察使能夠發動的救濟相當有限,但人權委員可以提出更具積極性的人權建議,促成法律、政策的修正。

雖然國家人權機構評估小組的詳細報告仍在撰寫中,但無論現行監察院的權責如何調整,台灣亟需國家人權委員促進政府各項人權政策並強化救濟管道已是不爭的事實。衷心希望評估報告出爐後,可以幫助政府擬定具體方案,讓民間團體20年來的努力,可以很快開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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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立委●尤美女,立法委員,投入婦運35年,推動諸多性平法案,現致力於婚姻平權。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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