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審理劉姓男子涉嫌性侵11歲女童案,以所犯非本刑5年以上之刑及難確認有逃亡之虞,命被告7萬元覓保。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桃園1名29歲劉姓男子在臉書認識台南市一名11歲國小女童,2人相約在學校會合,並聯手以「堂哥要幫我修電腦」為由欺騙老師放行,結果2人直奔摩鐵,警方據報循線查獲,女童疑遭性侵,檢方以劉嫌犯嫌重大,向台南地院聲押,法官審理後以劉嫌所犯非本刑5年以上之罪,無法確認有逃亡之虞,命7萬元覓保。
29歲劉嫌係於1個月前在臉書認識女童,雙方相談甚歡,劉嫌在2日前往女童學校,偽稱女童堂哥,與女童聯手以「堂哥要幫我修電腦」等為由欺騙老師,一起離開校園。校方人員事後查覺有異,經與家長確認並無「堂哥修電腦」等情事,而馬上報警查處,警方雖迅速循線趕赴摩鐵,但晚了一步,現場發現沾血衛生紙、保險套等,懷疑女童遭性侵,警方將劉嫌依兒少法罪嫌送辦。
據了解,女童老師為此事深感難過懊悔,面對家長質疑,自責掉淚。校方表示對此疏失將深刻反省,未來對於臨時請假,將採電話口頭和書面等雙重方式加以確認,避免再有類似遺憾發生。
台南市教育局表示,教育局2日下午3時接獲該校通報,目前全力配合檢警偵辦,依規定國小學童請假,必須由法定監護人向級任導師請假,經確認後才核准放行,這起女童被帶走案件,級任導師確實沒有做好把關,教育局除要求學校提出檢討報告,也會透過校長會議加強宣導。
警方調查,涉案的劉嫌供稱,他在臉書亂槍打鳥加女童為朋友,和該名女童很聊得來,在網路交往後互稱「公婆」,因女友生日快到了,兩人相約見面一同慶生,他從桃園搭客運南下投宿在女童學校附近一家汽車旅館,2人當晚就事先套好招,他以堂哥身分到校瞞過校方,帶女童搭白牌計程車離去,在路口下車再一同走回旅館房間後,一時衝動想越矩,見對方沒抗拒,自然而然發生關係。
女童經醫院驗傷,發現下體有撕裂傷,惟女童在警訊時還幫劉嫌求情,「我是自願的,他沒強迫我」。劉嫌涉嫌誘拐未成年11歲女童,已經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7條第1款「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檢察官認為劉嫌犯罪嫌疑重大,且在假釋中有逃亡之虞,向台南地院法官聲請羈押。
台南地院指出,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有被告之自白,被害人之指述、證人即被害人之老師及計程車司機等人之證言。此外復有扣案之沾血衛生紙、保險套、被害人手機截圖、現場錄影光碟等件附卷可稽,被告為上揭犯行之後,回到汽車旅館蒐集相關證物意圖滅證,於離開汽車旅館時為警當場查獲,為警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3項第2款所規定之準現行犯予以逮捕,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惟檢方以被告現假釋中,尚有4年殘刑尚待執行,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參酌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僅有一次因執行遭通緝之紀錄,此外即無相關紀錄,而單憑被告有殘刑尚待執行,尚難確認被告即有逃亡之虞;此外本案證據均已當場經警扣案及拍照附卷,被害人及證人等之供述亦已明確,因此法院認為本案尚無滅證之可能;再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為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並非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之罪,因此縱認被告尚有殘刑徒執行恐有逃亡之可能屬實,亦無羈押之必要,而可以具保代之,爰命被告以現金新台幣7萬元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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