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伴侶能否立即登記結婚 釋憲後首起同婚登記案12日判決成關鍵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4年邀請30對同性伴侶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卻遭駁回,其中女同志方敏及林于立(糖糖)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大法官宣告同婚登記違憲後,將停審案件重新開庭,這也是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關鍵判決預計在12日出爐,倘若勝訴,也就代表同性伴侶將不需等待立院修法或兩年期間,就能直接適用《民法》辦理結婚登記。

▲同婚釋憲案。(圖/記者季相儒攝)

▲第一起同婚行政訴訟12日將宣判。(圖/記者季相儒攝,下同)

戶政機關拒絕同性伴侶登記後,2014年8月1日伴侶盟協助其中3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3個案件於2015年4月於北高行陸續開庭審理,同年8月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3個案子皆暫停訴訟。

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24日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北高於是續行審理訴訟程序,再次開庭審理方敏、糖糖一案,而此案也是釋憲出爐後,第一個開庭的同性結婚登記個案,關係著2年內同性伴侶可否直接依據釋字748號解釋登記結婚。

先前戶政事務所人員出庭時表示,當初是因民法規定一男一女,所以沒有法源可為同性伴侶登記婚姻,僅可做註記,雖然大法官釋憲後認為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但目前尚未法制化前,仍無法登記,僅可做註記。

此案已於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預計於10月12日上午10點30分宣判。根據《上報》報導,法界人士推估可能出現的2種判決,分別是第一,要求戶政機關「另做適法性的處分」,就是有可能把球丟回戶政機關,可能引發同志伴侶繼續打訴訟;第二,法官直接當庭宣判適用《民法》辦理結婚登記,無疑讓台灣婚姻平權運動再邁進一步。

▲同婚釋憲案。(圖/記者季相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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