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盼結婚登記遭駁回 北市府:行文內政部請示

2017年10月12日 14:58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2014年有30對同性伴侶集體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但遭駁回,其中3對伴侶向北市政府提訴願遭駁回後,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12日宣布撤銷戶政機關「不准登記」的原處分;但同時也駁回同性伴侶希望立即登記的訴求,需等修法完成或2年修法期限屆滿,才可登記結婚。對此,北市民政局表示 ,判決結果矛盾,「登記也不是、不登記也不是」,將行文內政部看如何因應。

北市民政局戶籍行政科長洪進達表示,這次的判決一個撤銷一個駁回,這1、2天內北市府會行文內政部,請示後續該如何因應,畢竟整件事情涉及婚姻平權權益問題,北市府還是要慎重一些;他也說,這個問題全國各縣市都可能面臨的問題,並非只有台北市有。

▲同婚釋憲案。(圖/記者季相儒攝)

▲大法官今年5月24日釋憲,宣布2年後同性伴侶可辦理結婚登記。(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2014年時號召30對同性伴侶到台北市中正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但遭到戶政事務所拒絕駁回,同年8月伴侶盟協助其中3對同性伴侶進行司法訴訟;北高行於2015年4月陸續開庭審理,8月時伴侶盟律師團代理祁家威先生聲請釋憲,3案皆暫停訴訟,直到大法官今年5月間做出釋字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結婚違憲,北高行續行審理。

針對這次一半勝訴、一半敗訴的判決結果,伴侶盟律師許秀雯說,雖然戶政事務所拒絕結婚登記的部分被撤銷,但第二點「希望直接准許當事人登記」的訴求卻也遭駁回,且審判長稱大法官釋字748號兩年修法期限尚未屆滿,法院無法直接命被告機關進行同婚登記,「關於判決結果還是覺得遺憾。」

許秀雯認為,2年修法期限拘束的是立法機關而非司法機關,司法機關要矯正違憲的錯誤,「如今已存在錯誤,而最簡單明確的矯正方式,就是准許登記結婚」;對於2年的修法期限,她進一步指出,大法官沒有說這段期間不能讓同性伴侶登記結婚,且釋字748是說2年內未修法則依據民法現有規定登記,代表法律依據是存在的,只是要變更一個解釋方法。

許秀雯說,原期待北高行可以填充過渡時期人權真空的狀態,「我們的法規沒有真空,民法、戶籍法都在那,但同性伴侶登記權益卻處於被架空的狀態」,接下來會再討論是否上訴。

分享給朋友: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