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29/綜藝教母出手,小巨蛋一年36場演唱會

▲台北小巨蛋舞台燈光。(圖/Gene Wang/flicker)(https://flic.kr/p/ErNd31)

▲國內的流行演唱會多數由綜藝教母葛福鴻舉辦,東森與她合作,台北小巨蛋便可以馬上包下所有大型活動演出製作及經紀業務。(圖/Gene Wang/flicker)

庭訊中,審判長李英豪問葛福鴻,都會娛樂實收資本為「零」,娛樂國際、鼎益鑫及超級圓頂等三家公司,也沒有實際出資,為什麼可以各5千萬元出售都會娛樂、鼎益鑫給東森休閒育樂公司?

葛福鴻回答,她認為在王令麟的計畫構想中,投資一億元即可取得都會娛樂過半數股份,東森馬上可以包下所有大型活動演出製作及經紀業務,並可透過合作關係爭取相關業務,而且還可保障東森巨蛋的場租費用,保持競爭力。葛福鴻告訴李英豪法官,她認為王令麟的構想並沒有錯。

但審判長李英豪仍質疑,東森集團於投標小巨蛋期間,除投資1億6千萬元成立東森巨蛋公司,還至少支出2千5百萬元以上的籌備費用,但葛福鴻從未實際出資,卻能在東森巨蛋得標小巨蛋後,除取得東森巨蛋25%的股份,還獲得出售南港一○一設備的6千3百萬元,質疑這情況顯然不相當。

對此,葛福鴻回答指出,國內的流行演唱會幾乎都是她在負責舉辦,當時她雖然沒有得標小巨蛋,假設堅守南港一○一場館,仍可維持正常營運,還可以利用便宜的租金租用中山足球場。在當時,中山足球場搭景一天5萬元,表演一天50萬,一年若辦36場活動算下來,只需花費2千1百萬元。只是謝寅龍力邀她與東森集團合作,目的是希望大家不要惡性競爭。

葛福鴻向李英豪法官說明,東森巨蛋正式開館營運後,超級圓頂公司在2005年及2006年,即租用小巨蛋辦《雪狼湖》等21項共36場演唱會等活動,支付東森巨蛋場租即超過1億8百萬元;其他時段,東森巨蛋只能舉辦少數舞台劇等活動。葛福鴻自豪地說:「以我對東森巨蛋的貢獻,除前述場租外,還有其他無形收益,絕非6千3百萬元所能替換,王令麟透過謝寅龍將我拉進東森巨蛋公司,其實是占了很大便宜,我不認為這有何不合理。

葛福鴻沒有拿到小巨蛋經營權,在她的認知以為這件事情就結束了,但謝寅龍跟她說,東森找他談合作,還問她超級圓頂公司有沒有興趣賣給東森一些股份。葛福鴻說:「我一口就拒絕了。」後來謝寅龍改向她說,可以一同共同經營小巨蛋,對她以後辦演唱會也是好事。

至於與東森巨蛋合作,葛福鴻表示,她與謝寅龍合作南港一○一已有10年,知道謝寅龍很辛苦,於是她同意與東森合作,但跟超級圓頂公司沒有關係,而是用別的形式合作,「我們也要投資他,他也要投資我們。」葛福鴻強調,南港一○一是三人一起買的,她與謝寅龍占25%,王令麟占75%,但有個附帶條件,未來大型演唱會要交由都會娛樂公司處理。

審判長李英豪接著問葛福鴻,為什麼會說王令麟透過謝寅龍將她拉進東森巨蛋是占了很大的便宜?葛福鴻回答,東森在藝人經紀及演唱會從未下過功夫,而她10年來,辦過很多場演唱會,也賠過很多錢,其實就是一邊賠錢、一邊繳學費,但也建立了「讓你賠錢的人,下次會讓你做」的關係。

葛福鴻舉例,在5566最紅時,她辦一場活動下來賠了500~600萬元,但卻跟5566建立起「我要他們時,他們可以隨時來做」的感情。葛福鴻再以張惠妹為例,張惠妹的第一次演唱會就是她辦的,所以別人花再多錢也無法邀張惠妹辦演唱會,她們兩人就是這種不可能改變的關係。

葛福鴻認為,她與王令麟合作,反而是王令麟的贏面大,葛福鴻說:「我也不覺得我有占他的便宜,我覺得王令麟占的便宜比較大,他想要作成這樣的場面,學費一億元都不夠。」(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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