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載30/燈光大師謝寅龍被收押,拒當污點證人

▲台北小巨蛋。(圖/JDHuang/flicker)(https://flic.kr/p/dMRXL4)

▲謝寅龍與葛福鴻原本有意以最低標價格15億4千多萬元出價,但考量到小巨蛋對南港一○一的排擠效應,便決定以略高於底價的15億6千萬投標。(圖/JDHuang/flicker)

2008年8月,謝寅龍在一審辯論庭時,當庭爆料說:「被檢察官以逃亡之虞羈押2個月,這中間檢察官唯一要我做的事情,就是當污點證人指控王令麟。」但他無法這麼做,因為真的沒有圍標。

謝寅龍對法官說,2007年6月15日被約談時,凌晨4點多,檢察官問了最後一個問題:「謝先生,你明明被王令麟委託當小巨蛋投標前的顧問,卻私底下又去找葛福鴻成立另外一家公司來跟王令麟搶標,是一個厲害的生意人。」但經過2個月羈押到檢察官起訴,檢察官指他第一次投標以前不可能找王令麟合作,圍標一定是第一次開標到第二次開標之間15天談成所有的事情,謝寅龍認為,檢察官在起訴時,其實已經推翻了邱佩琳所編的故事。

至於王令麟投資葛福鴻與他合作成立的都會娛樂公司,謝寅龍向法官說,王令麟此舉是希望透過他與葛福鴻成立的平台,讓大家能夠共事。找王令麟投資鼎益鑫公司,是因為在華人地區的媒體產業,只有王令麟有這樣的能力,能讓鼎益鑫公司更上一層樓。

對於雙方合作的時間,謝寅龍表示,王令麟在東森巨蛋2005年5月得標台北小巨蛋後,雙方合作於7月談妥,由東森集團與都會娛樂公司簽約,接手都會娛樂公司設置於南港一○一內的所有設備及經營權,合約金額分別為6千3百萬元及2千1百萬元;同年7、8月間,王令麟雇請他擔任東森休閒育樂公司及巨蛋公司的顧問職務。東森巨蛋邀請他跟葛福鴻入主東森巨蛋擔任董事,他與葛福鴻才會成立萬歐萬公司投資東森巨蛋,東森巨蛋於2005年12月中給他場館副總的職務。

關於投標的準備工作,謝寅龍說,花了幾十萬元請人準備小巨蛋營運企劃書,還籌了5千萬元投標保證金,他與葛福鴻原本有意以最低標價格15億4千多萬元出價,就是因為知道東森巨蛋有意投標,才提高至15億6千萬元,他認為就算以最低標得標也不會賺錢。

這時審判長李英豪問他,東森在開標前有沒有請他們棄標?謝寅龍說,投標前王令麟並不認識他,是要如何請他棄標?況且第一次是因不足三家投標而流標,第二次是用比價的,只要有一家投標就可以開標,並沒有所謂的圍標。

審判長追問謝寅龍,為什麼知道有東森競標,卻仍以15億6千萬元投標?謝寅龍回應說,市政府計畫要將台北小巨蛋委託給民間經營前,為了制定底標,曾委請建築師針對小巨蛋場館經營進行市場分析,並製作法律與財務關係的報告,這個報告分三期,總共前後一年,陸續招開數十次聽證會。謝寅龍說,自己曾應邀出席聽證會,東森等大型媒體公司也有參加,他因此知道對手可能會有東森,但認為東森缺乏經驗。

那時台北市政府原本規劃每年權利金在5千~7千萬元,沒想到正式招標時,權利金提高到每年1億7千多萬元。事實上,無論標價多低,得標者應該都會賠本,但考量到小巨蛋對南港一○一的排擠效應,便決定以略高於底價的15億6千萬投標。

審判長繼續問謝寅龍,既然最低標也不會賺錢,為何將標金提高為15億6千萬元,並參與前後兩次投標?謝寅龍強調,從長遠來看,小巨蛋提供平台,即使得標後發現收入不夠繳付要給市政府的權利金,也可以用各自的本業來支持,賠錢只要在能力範圍內,對事業發展應是有幫助;但如果是別人掌握了這個平台,葛福鴻與他的本業就會產生經營壓力,這是他們最主要參與的原因。

對於被檢察官起訴涉嫌圍標,謝寅龍說,底標是公開的,也就是15億4千多萬元,如果他有可能跟王令麟見面談成圍標,就不可能傻到還要自己投標,這是基本的常識。(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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