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生指控學長性侵,但法官判學長無罪。(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女大生到學長家喝醉,她事後因「尿尿好像有點怪怪的」,控告對方性侵。但法官認為,女大生因酒醉在事發39天後仍無法回想起事發經過,竟於案發後449天重拾完整記憶,有違常理,且排尿疼痛可能是感染「念珠菌」導致陰道炎,因此判男子無罪。
判決指出,男子2015年11月透過通訊軟體認識女大生,並於2016年4月約對方到一間義大利麵餐廳用餐,之後約她回新北市的住處喝酒。
女大生在事發後39天向檢方證稱,當天喝到凌晨12點半左右,之後沒印象發生什麼事,只有片段記憶;同日上午7時許,她和被告同時出門,她單獨搭捷運,於轉乘過程中嘔吐,吐完後開始想起一些畫面。
女大生說,她當時哭著推開碰她下體的學長,「我不希望被告繼續碰我的生殖器,所以我跟被告說『我可以幫你解決生理需求,但是你不可以碰我』,被告好像同意,我認為被告有用生殖器進入我口腔』。」
女大生在案發當天傳訊息給友人,「可能有發生什麼,我記得我一直說不行,學長好像有對我怎樣吧,或是有想對我怎樣,但是應該沒有成功…我現在身體的記憶跟腦袋的記憶是衝突的,就是身體的感覺是沒有怎樣,但是腦袋的記憶有怎樣。」但她之後又跟友人說,「我覺得我可能錯了,我剛剛尿尿好像有點怪怪的。」
▼男子喊冤辯稱,「她說可以用嘴巴幫我弄出來」,他確定對方當時有意識,且沒有違反其意願。(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記者黃克翔攝)
男子喊冤辯稱,女大生酒醉吐在他家,「我扶她去浴室清洗,回到客廳後我們摟摟抱抱,我詢問她願不願意愛撫,她說可以用嘴巴幫我弄出來」,他確定對方當時有意識,且沒有違反其意願。
根據驗傷報告,女大生的會陰部有0.5公分撕裂傷、處女膜完整、陰部無明顯外傷,且採集尿液細菌培養結果為一種念珠菌;之後醫師診斷,女大生患有「歸類於他處疾病所致的陰道炎」。報告中說,女大生案發當日穿著的內褲底層及外陰部雖有採得被告的DNA,但陰道口則未檢出足以比對的男性Y染色體。
法官認為,可見女大生的陰道完全沒遭被告強行以手指插入跡象,而她的會陰部雖有撕裂傷,但該處距離大小陰唇、陰道口、尿道口均有相當距離,應不足以影響排尿;故她案發後解尿疼痛症狀,甚有可能導因其泌尿道感染疾病,而與被告案發當日行為無關。
又女大生距案發449天向法官證稱,被告一開始想用生殖器性侵,「我就一直尖叫、一直推開他」,但身體還是遭到壓住指侵,「我就跟他說『不然我們交換條件好不好,我想辦法幫你解決,那你不要碰我了』,他就暫時停下來微笑的看著我說,『妳要怎麼樣幫我解決啊,我覺得我們可以來談交換條件啊』,我就說『就幫你解決生理需求啊』。」
▼男子強調當天兩人是你情我願。(圖/達志/示意圖)
女大生表示,「我就跟被告說,『好,你現在你要求我什麼,我都答應你,只要你不要再碰我就好了』,他就說所以我願意幫他口交嗎,我說『對,我願意幫你口交,那你可以不要再碰我了嗎』」,之後就被強壓頭口交。
法官認為,縱使女大生因酒醉暫時失憶,需要相當時日始能逐漸恢復記憶,還是難解釋她直至案發後39日,依然無法回想起事發經過,竟於案發後449天重拾完整記憶,全未因時間經過而淡化,顯然不合常情。
法官表示,女大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有瑕疵,已難盡信,且驗傷及DNA鑑定結果、往來訊息紀錄、病歷及諮商資料等證據,也無法佐證她所為不利被告的指述屬實,因此判被告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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