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外觀。(圖/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北一名66歲的李姓男子,民國86年和劉姓妻子離婚後就音訊全無,期間僅短暫照顧2名兒子,之後就下落不明,日前卻因無業突然出現,依民法規定向兒子提出6000元的扶養費,台北地院審理認為,他曾短暫照顧孩子,又考量2名孩子現金的經濟狀況,因此判2兒須各支付1000元扶養費。
裁定書指出,李姓男子20多年前和劉姓妻子離婚時,兒子分別在11歲和9歲,只有短暫照顧過一段時間,之後兒子生病住院也都沒出現,就音訊全無,直到近日因為無業、加上只有中低收補助的每個月7463元,沒有謀生能力,因此希望孩子可以按照民法規定,每月各支付6000元扶養費。
李姓男子的兒子出庭時說,對爸爸的印象只有在離婚以前,但已經20年沒有連絡了,直到收到法院通知,才知道父親還活著,小兒子更是對父親完全沒印象,加上兩人都從事臨時工,月收入只有1萬多元,還要照顧母親十分吃力,實在無法再扶養父親。
法官審理後發現,2名兒子都只有國中畢業,考量所得加上都沒有房子、車子及存款,認為經濟拮据,而且李姓男子20年來都沒有照顧探視小孩,但考量李男曾短暫照顧,因此符合民法的「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因此可以減輕扶養義務,最後判賠2子每月各須支付1000元,直到李男死亡,全案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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