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巨蛋與鼎益鑫科技公司於2005年7月1日簽立「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服務合約書」,謝寅龍也將各項舞台燈光設備搭置於台北小巨蛋館內。(圖/視覺中國CFP)
一審合議庭認為,東森巨蛋公司標得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案後,為了能如期符合與台北市政府所簽訂的委外經營合約,並於2005年12月1日開幕,且於限期內完成各項營運作業,東森巨蛋公司自須藉助具有此方面專長的謝寅龍及葛福鴻,而為了不耗時費力並如期完成契約所既定的營運期限,東森巨蛋才另行研議取代方案,由謝寅龍及葛福鴻的既有團隊接替進駐,合乎常理。
至於東森巨蛋公司與鼎益鑫科技公司於2005年7月1日簽立總價2千5百萬元(扣稅後淨付2千478萬元)的「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服務合約書」,並非只是名義上的諮詢顧問合約,謝寅龍於事後已將鼎益鑫科技公司的各項舞台燈光設備,搭置於台北小巨蛋館內供為各項表演活動用。合議庭法官認定,檢察官指這2千5百萬元合約是為了履行圍標協議才簽訂的,此指控並非事實。
此外,一審判決書也提到,依據檢察官起訴指稱,王令麟在投標前與謝寅龍已達成圍標協議,事後再付錢給謝寅龍,王令麟為了履行整個協議,共支出6億1千438萬元,其中2千478萬元是顧問契約費,8千4百萬元是購買南港一○一設備及經營權,1億560萬元是承租南港一○一土地,還有3億元是投資鼎益鑫公司,另一億元是購買都會娛樂公司股份,合議庭認為,6億多已占台北小巨蛋委外經營投標案得標金額15億8千萬元的38%。
合議庭法官認為,如果將這6億多元,視為圍標協議的對價,東森巨蛋的經營成本勢必增加,也就是說,王令麟在經營台北小巨蛋9年期間,除了付給台北市政府15億8千萬元的權利金外,還要付6億1千萬元給謝寅龍、鼎益鑫公司及都會娛樂,以履行圍標協議,9年成本就增為22億元以上,可能還會賠錢,圍標的意義及目的何在?因而認為檢方對被告的指控顯然不符合常情。
至於邱佩琳的電話內容,合議庭法官也認為不可信,因為監聽譯文中有關各項金額的陳述並不合理,且這通電話是2007年5月5日晚上6點多的對話,離2005年5月東森巨蛋投標台北小巨蛋已有2年,而邱佩琳是在2005年7月,也就是投標後兩個月才開始擔任東森巨蛋公司執行董事,隔年11月才擔任東森巨蛋公司董事長。
合議庭認為,她將任職期間所接觸的各種訊息加以拼湊,不難得出這樣的譯文內容,但邱佩琳在東森巨蛋公司得標後才擔任東森巨蛋公司的董事,不是王令麟團隊核心人員,王令麟也不可能主動告知她的情況下,她又如何可能得知協議內容的過程及金額?法官於判決中一致認定,邱佩琳的電話通話內容應是她個人吹噓、臆測及誇大之詞而不足採信。
判決書最後提到,台北小巨蛋招標案於2005年5月10日第一次公開招標,因投標廠商未達招標公告所定須達三家以上的要求而流標。同年月的13日,台北市政府再於網路上公告招標,明定放寬投標廠商限制不以達三家以上為限,第二次投標並無廠商家數限制,如果王令麟與謝寅龍要圍標,王令麟即可以用勸退方式,再以略高於底標15億4千530萬元的價格得標,事後再將一定的金額給謝寅龍當報酬,不必大費周章簽訂各種合作契約,留下證據。
合議庭也認定,如果葛福鴻仍堅持再第二次投標,謝寅龍即可私下將葛福鴻的投標金額告訴王令麟,東森巨蛋就不用以比底價高出近4千萬元的15億8千萬得標。一審認定,王令麟與謝寅龍於事後所簽訂的各項投資合作事宜,的確基於商業經營判斷後而做出有利於雙方的決策,判兩人無罪,但檢察官不服無罪判決,上訴高等法院。(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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