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法官錢建榮24日在限制出境研討會中指出,限制出境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甚至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有違憲之虞。(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對於我國司法實務上的限制出境,高等法院法官錢建榮24日表示,限制出境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甚至違反比例原則,嚴重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有違憲之虞。
錢建榮在參加台灣法治暨政策研究基金會主辦的「法治主義下限制出境法制化研討會」上指出,限制出境在實務上分為行政與刑事兩種案件類型,但不論哪種類型,都有違憲之虞。他表示,在大法官解釋中,僅有兩號解釋提到行政類型的限制出境,其中民國83年的釋字345號擴張法律解釋後,宣告合憲;而民國87年的454號,則以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直接宣告違憲。至於刑事案件的限制出境,根本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也因此人民無從聲請釋憲,大法官解釋付之闕如。
錢建榮解釋,刑事案件的限制出境在實務上多由《刑事訴訟法》中的限制住居相關規定衍生。憲法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的自由,但限制出境則限制了人民遷徙自由,至於限制住居則是限制了人民居住自由,兩者在憲法上明確區分,倘國家要限制人民的基本權利,應有不同法律依據,不應該混用。
限制出境在實務上衍生許多問題,錢建榮曾因此多次開庭,審理對前元大集團創辦人馬志玲、杜麗莊的解除限制出境案件,也審理前行政院祕書長林益世夫婦的解除限制出境案件。他曾在庭上公開表示,限制出境在實務上被濫用,不論是檢察官、法官,都濫用這個強制處分的手段。他甚至對林益世夫婦說,請向大法官聲請解釋限制出境的合憲性問題。
另外他也舉出曾審理過的案件,被告在檢方偵查中就被限制出境,起訴後,一審、二審、三審全都承繼檢方的限制出境處分,無罪確定後,被告才發現限制出境的處分仍未解除,無法出國,因之向法院聲請解除。不過三個審級法院互推,最後更推給最早做出處分的檢方,這對無罪的被告來說,形同另一種折磨。
限制出境影響廣大,人民可能因為無法出境,導致國外經商失敗,影響人民生計。但人民有補償的機會嗎?錢建榮表示,我國《刑事案件補償法》中只針對羈押有國家賠償,至於限制出境並未納入。他建議可以援引德國的規定,法院酌給精神慰撫金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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