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信誠去年北上到妻子工作處,以行刑式槍殺對方。(圖/資料照)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45歲男子施信誠2016年3月北上到汐止寵物美容店,以行刑式槍殺潛姓妻子,一審士林地院認為施男對死者感情並非全無,與無端殺人之情形有一線之隔,依殺人等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仍判無期,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今駁回上訴,維持一二審見解,全案定讞。
最高院判決指出,施男素行不良,多次對妻子施暴,且手段殘忍,但動機為感情因素及怨恨妻子自行墮胎,試圖挽回婚姻,並期待共同生兒育女,且未濫殺或施暴犯罪現場目擊者,人性尚未泯滅,與無端剝奪他人生命有異,因此維持一二審見解,未判處死刑。
潛妻2014年8月間不堪施男家暴而搬離住處,後來施男曾因另案入獄,出監後發現妻子與另一名男子互動甚密,認為妻子移情別戀而醋勁大發,再加上妻子在他入監期間,擅自施行人工流產,因此去年3月到妻子工作的寵物美容店,朝對方額頭開槍,施男且曾多次當庭說「槍是我開的,她再活一次,我直接殺她一次。」等語。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施信誠殺害被害人手段凶狠殘忍,但衡量施男殺人動機是因覺得被害人移情別戀,及對被害人施以人工流產難以諒解,與無端殺人之情形有一線之隔,對死者感情非全無,認為良心尚未抹滅,因此依殺人等罪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時施男大改先前態度,向法官證明自己在看守所內為亡妻立牌位,還抄佛經迴向,甚至還向小姨子道歉「我錯得很徹底,十二萬分對不起」,法官也維持一審見解,判施信誠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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