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巨蛋希望葛福鴻為小巨蛋經紀各種表演節目,謝寅龍負責舞台的搭建及音響燈光,三方共同合作。(圖/視覺中國CFP)
若「圍標」證據確鑿,依《政府採購法》第87條明定: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官當庭播放被檢調視為小巨蛋圍標鐵證的監聽電話內容,王令麟聽完後問法官,既然監聽錄音帶中提到東森巨蛋有和聯合報及太電集團「搓圓仔湯」,但檢察官跟調查局為何不去了解聯合報跟太電是否有被搓圓仔湯?
事實上是沒有,王令麟強調自己在偵查中也提起派人守候在投標現場,就是擔心聯合報、太電及富邦投標,這更可以證明東森沒有和聯合報、太電集團搓圓仔湯。至於邱佩琳在電話中提到,東森巨蛋在投標前就聘請謝寅龍擔任顧問,王令麟則說,東森集團的人沒有一個人在投標前曾接觸過謝寅龍或聽過、看過他,包括王令麟自己在投標前,也從來沒有接觸過謝寅龍,邱佩琳的電話監聽譯文,可以證明她是編造故事。
最終,第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對於小巨蛋圍標案,與第一審台北地院持相同見解。二審判決指出,東森巨蛋公司於2005年5月得標小巨蛋後,6月簽約,12月就要開幕,但燈光採購及建置要半年以上,堪稱迫在眉睫,急如星火,因謝寅龍是舞台燈光業界翹楚,王令麟與他訂定「舞台燈光設備規劃諮詢顧問」合約,確有其必要性與時效性。
第二審判決指出,東森巨蛋公司標得「小巨蛋採購案」經營權後,東森預計購買燈光、舞台等設備費用不僅高達7億到8億元,更要許多擁有專業證照或操作技術的專業人員才能安裝及操作,東森巨蛋才邀請當時業界大廠謝寅龍協商合作計畫,加上葛福鴻擁有台灣地區舞台表演經紀市場的50%占有率,三方協商同意藉由小巨蛋體育館發揮三方的專長,由王令麟提供小巨蛋體育館場地,葛福鴻經紀各種表演節目,謝寅龍負責舞台的搭建及現場各種設備安裝、操作。對於謝寅龍與東森巨蛋的合作,高院合議庭指出,這是謝寅龍經過多方思考,是正常商業考量的真實交易。
至於東森巨蛋前董事長邱佩琳在電話中提及「搓圓仔湯」等內容,二審合議庭認為,邱佩琳不是王令麟團隊的核心人員,在被告王令麟也不可能主動告知的情況下,不可能知道協議內容過程及金額,她的電話內容應屬不實,2011年10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對於台北小巨蛋圍標案,維持一審的無罪判決而確定。(本文轉載自《都是巨蛋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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