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然/限制出境侵害人民基本權 有違憲之虞

▲機場,限制出境,機場,飛機,登機,行李箱,出國旅行。(圖/視覺中國CFP)

▲限制出境偷渡於限制住居中,且侵害人民的遷徙自由等基本權,恐有違憲之虞。(圖/視覺中國CFP)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限制出境處分,歷年來廣泛受到違憲的質疑,被認為嚴重侵害《憲法》第10條所保障人民的遷徙自由。我國歷史最悠久的人權團體―中華人權協會與永然法律基金會,共同在民國106年5月19日與9月12日就限制出境處分相關議題舉辦兩場座談會,邀集諸多立法委員、專家學者、人權律師與會,就限制出境處分的合憲性進行廣泛的探討。

在第二場座談會中,報告人黃介南律師援引我國司法院釋字第558號解釋前大法官劉鐵錚不同意見書所論及的觀點,筆者認為,前大法官劉鐵錚的見解,是檢驗限制出境處分合憲性時,應具備的宏觀思維。

前大法官劉鐵錚在釋字第55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特別提到:「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尤其在現今國際交通發達,國際貿易鼎盛之全球化時代,遷徙自由之外延亦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以及其他諸如工作權等基本權,因此,遷徙自由對人權保障之實踐實具有重要意義。」前大法官劉鐵錚明確指出,遷徙自由外延也兼及保障人性尊嚴、一般人格發展自由、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以及其他諸如工作權等眾多基本人權。因此筆者認為,探討限制出境處分,不能只侷限於遷徙自由,而應該還要將上述基本人權納入討論範圍,才能完全彰顯人民受限制出境處分時,人民之基本權利受侵害的真實範圍。

從近年來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的新聞報導,也可以印證前大法官劉鐵錚的見解。中信慈善基金會辜仲諒董事長曾以「探視父親」與「奔喪」為由、東洋製藥前董事長林榮錦曾以「出國參與商務會議」為由、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曾以「赴美奔喪」為由、益航公司董事長長原彰弘曾以「赴香港演講」為由等,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此外,台北市長柯文哲原有意邀請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參加106年7月2日的「雙城論壇」,但因法院駁回暫時解除限制出境而作罷。上述事例,都足以證明限制出境不僅限制人民遷徙自由,更限制工作權、言論講學自由、婚姻家庭團聚權等基本人權,乃至於兩岸或國際事務之交流,影響所及可謂十分廣泛。

雖然前大法官劉鐵錚在民國92年間大法官做出釋字558號解釋時,早已指出遷徙自由外延的保障範圍,但我國司法實務長期援引陳舊且毫無理由的「最高法院73年度第4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將限制出境解釋為限制住居的一種方法,不僅混淆《憲法》第10條的居住自由與遷徙自由,更漠視限制出境處分對於眾多基本權利的廣泛侵害。再者,限制出境處分對於檢察機關而言是一種極為簡便的強制處分,可以讓檢察機關「好整以暇」進行偵查工作;但在現今偵查效能不彰的情況下,限制出境處分更增加案件拖延的可能性,造成人民基本權利更長時間的侵害。

因此,筆者在此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一起正視前大法官劉鐵錚釋字558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在對於限制出境處分的宏觀見解,以及早在《刑事訴訟法》中增修限制出境相關規定,切莫再以毫無理由的限制住居方法,做為「偷渡」限制出境處分的依據,這才符合台灣「人權立國」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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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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