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告騎士擦撞害他多處擦傷,反被依誣告罪起訴判刑。(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林姓醫師102年開LEXUS休旅車上班時,被鍾姓騎士輕微擦撞,但他明明沒受傷,卻全身包紮找警方作筆錄,誣告鍾男過失傷害,被判刑6個月,事後,林男沒有到案執行,淪為通緝犯。檢方認為他無悔意,必須入監,不准易服社會勞動。為此,林男寫狀紙向法官求情,但新北地院認為檢方合理,駁回林男請求。
林男提告時指出,102年12月9日他開著開LEXUS休旅車上班,不料卻在中和中山路口被一輛小綿羊機車從左後方擦撞,害他受到嚴重驚嚇猛踩煞車,直接前傾撞上方向盤與車前板,造成左手拇指、右手腕與頸部挫傷。
林男說,當時鍾男肇事後未加以理會,直接騎車揚長而去,因此他立即記下機車車號報警,並提出行車紀錄器及就醫驗傷報告作為證明,怒告過失傷害。對此,鍾男到案後坦承肇事,但堅稱擦撞非常輕微,根本不可能導致對方受傷。
檢方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後發現,2車擦撞當下畫面僅輕微抖動,但並無林男所說的重踩煞車、搖晃等情形。另外,處理警員也出庭證稱,當時到場處理時林男行動自如,也未表明受傷,而且他替林男酒測時還目視對方上半身,但都無異狀或傷勢,所以之後看到林男「全身包紮」找他作筆錄,感到很不可思議。
檢方認為,林男傷勢是其他原因造成,卻移花接木嫁禍給鍾男,意圖藉此提告求償,對鍾男處分不起訴確定,反而依誣告罪將林男起訴。案件審理時,林男堅稱未詐傷求償,還說行車紀錄器有防震功能,所以檢方認定有瑕疵,但一、二審仍被判6個月徒刑,不得易科罰金。
▲林男未到案執行,一度淪為通緝犯,連想易服社會勞動都被檢方和新北地院打槍。(圖/GoogleMap)
案經林男、檢方持續上訴,一路到最高院發回,高院更一審時還特別函詢行車紀錄器原廠,確認林男使用的機種並無光學防震功能,重新勘驗行車紀錄器畫面,最後認定畫面連檢方所紀錄的「輕微抖動」都沒有,因為無論是車身還是畫面根本都沒晃動,研判2車擦撞時的撞擊力道相當輕微。
高院更一審時指出,林男的報案時的電話錄音自承未受傷,之後即便有傷勢也與擦撞無因果關聯,但卻堅持提告,顯然非出於誤會或懷疑,而是另有所圖。而且被告身為醫師,有足夠專業可以判斷自身傷勢從何而來,卻意圖提告以刑逼民、迫使對方和解,浪費國家司法資源,因此仍判6個月徒刑。
據了解,案件審理期間,林男因違規停車被拖吊,還誣告拖吊人員損壞車輛,同樣被依誣告罪判刑6個月確定,所以本案無法獲得緩刑。另外,地院判決去年確定時,林男本應於今年5月4日到案執行,但林男神隱,拘提也抓不到,同年6月被通緝,直到9月才被逮到。
檢方認為,林男逃避刑罰執行,沒有真心悔悟,若不入監服刑恐怕難有矯正之效,因此不准林易服社會勞動。為此,林男提出異議,寫信向法官求情,但新北地院認為易服社會勞動是檢察官的自由裁量權,而且檢方也具體說明駁回理由,無逾越法律授權或有專斷濫權之情事,因此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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