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哭著簽本票! 被男友騙到酒店勸下海

性招待,酒店,酒店小姐,應召女,特種行業,陪酒,打工,販賣人口(圖/記者張一中攝)

▲3年前,17歲陳姓少女被男友騙到酒店「認識環境」,還被迫簽下6萬元的本票。(示意圖/記者張一中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17歲陳姓少女被剛交往的男友哄騙,以找朋友為名帶她到酒店「認識環境」,勸她18歲後下海上班,所幸當天巧遇警方臨檢,少女直接被帶離。豈料,游姓經紀人事後竟以少女造成酒店損失及罰款為由,逼迫她簽下2張3萬元的本票。

為此,陳女提出民事告訴,指103年1月時,余姓男友說要帶她去找朋友,由於2人正處熱戀期,她沒多想便陪同前往,豈料到場才發現是中山區的酒店,而且所謂的友人正是游姓經紀人。

陳女說,當時男友勸她滿18歲後當酒店小姐,還以認識環境為由帶她進入酒店,但她平時在超商上班,根本不想做八大,所幸當時警方執行春安大臨檢,發現她是未成年,當場開立勸導單將她帶回中山分局。

豈料她步出警局後,隨即被游男一行人帶到一處不知名的辦公室,以陳女害酒店遭開單罰款、造成營業損失為由,強迫她簽下2張總計6萬元的本票作為賠償。

陳女說,當時對方人多勢眾,男友及其友人也在一旁旁觀,她在極度無助之下,只能哭著簽下本票。由於她未滿20歲,游男一夥人還要求她將發票日期填寫為「民國105年4月10日」。

新北地院審理時,根據當時在場的余男友人證稱「我去那邊找余剛好碰到這事情,那時候游逼迫陳小姐簽本票」等語,加上警方勸導記錄可佐證少女與游男曾被警方帶走,足證陳女當天被迫簽下本票。

法官認為,陳女當時未滿18歲,是限制行為能力者,簽本票也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24日判陳女無須負擔本票債務;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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