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彰化縣長候選人有藍營金主 段宜康無罪確定

2017年11月2日 16:34

▲段宜康。(圖/記者陶本和攝)

▲遭黃文玲指控不實爆料,段宜康2日獲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圖/記者陶本和攝)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3年前在臉書上爆料,指稱參選彰化縣長的前台聯立委黃文玲,與國民黨籍參選的林滄敏有共同的金主,黃文玲對此提告。最高法院2日維持二審見解,認定段宜康事前已有相當查證,判決段宜康無罪確定。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台北地院一審日前判決段宜康敗訴,須賠償20萬元,並在臉書上刊登道歉啟事。

本案緣起於3年前九合一選舉前,台聯前立委黃文玲脫黨,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彰化縣長,段宜康在臉書上PO文「彰化的選舉真是詭異。一個... 『前綠營』候選人堅持打到底,而且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這是第一個詭異之處。第二個詭異處,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然共用一個金主」。

段更進一步PO出,「上一屆立法院的第一財主,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手支持林滄敏。這位蕭大財主最近從農會和農業金庫搬了十幾億!想要幹嘛?法務部、金管會醒醒吧!」

有律師資格的黃文玲隨即一狀告進法院,段被以涉嫌違反刑法加重誹謗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圖使人不當選罪嫌提起公訴。段一審有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並褫奪公權1年。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改認定段的貼文內容,並非全然無據,且事前已經相當查證,有合理的理由確信其所聽聞之事為真,其所為「質疑」、「批判」,亦未逾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及客觀上社會容忍的程度,屬適當之評論,因此改判無罪。

檢方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日採信二審見解,駁回檢方上訴,段宜康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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