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若再解除蔡慶年董事職 5年內不得回金融圈

2017年11月3日 16:52

▲▼第一金控董事長蔡慶年。(圖/記者賴亭羽攝)

▲第一金控董事長蔡慶年。(圖/記者賴亭羽攝)

記者戴瑞瑤/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天(2日)下午舉行獵雷艦案件調查報告說明會,財政部也同日解任蔡慶年公股代表資格。而若金管會後續也選擇解除蔡慶年第一金控董事職,依照規定,蔡慶年在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他也將成為近2年來被金管會解職的第3位金控董事長。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昨天(2日)表示,蔡慶年由財政部撤換,金管會後續還會有處理動作,可能依照銀行法第61條之1,對相關人員懲處,並用129條對第一銀行罰款最高1000萬。

根據銀行法第61條之1,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並得視情節之輕重,停止銀行部分業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等處分。且遭金管會解職的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

換言之,雖然蔡慶年已遭財政部「撤職」,但若後續金管會又依照銀行法將蔡慶年「解除其董事職務」,他將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細數近2年遭金管會解職的金控董事長,還包括前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跟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兩人遭解職時依據的法規不同。

金管會在今年6月19日因為永豐金超貸弊案,將前永豐金董事長何壽川解除董事職務,當時是依據金控法第54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得視情節的輕重,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則是於2016年9月15日,因為兆豐金遭美國重罰57億台幣,被金管會認定決策不當,依照銀行法第61條之1解除董事職務。但不管依照哪項法規,只要遭金管會解職,就是5年內不得重回金融圈。

金管會主秘施瓊華表示,金管會若要依照銀行法處理,甚至將金融機構董事長、經理人解職,都還需要請當事人陳述意見,也必須要有足夠事證,還需要一些作業時間,一定會依照程序辦理。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圖/記者戴瑞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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